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董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14 08:07:34 251

董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231民初578


当事人  原告:董某。
  被告:高某。
审理经过  原告董泽良与被告高洪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泽良及被告高洪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泽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位于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号友业时代花园X栋X-X号房屋(305房地证2014字第0XXXX号)一套的财产份额,原告占70%的份额,被告占30%的份额。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6月30日经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该离婚判决书中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作处理,现原告已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找到。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将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应得的份额分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高洪艳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分割请求,要求将房屋留给孩子,被告有权在里面居住。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庭审认证,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2003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2004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育长女董右育次女董某1育三女董雨萌。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号友业时代花园X栋X-X号房屋(305房地证2014字第0XXXX号)。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从2019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家庭、夫妻义务。2019年11月21日,原告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撤回起诉。2020年7月15日,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并未真心实意合好,仍然互不履行家庭、夫妻义务。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再次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0231民初2165民事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未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
  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现有市场价值的意见,原告认为案涉房屋现值约40万元,被告认为现值约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于离婚诉讼中仅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并予以处理,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于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在诉讼中未就案涉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案涉房屋由原、被告予以平均分割,各享有一半的产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号友业时代花园X栋X-X号房屋(305房地证2014字第0XXXX号)归原告董泽良所有,由原告董泽良、被告高洪艳各享有50%的产权;
  二、驳回原告董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董泽良负担1125元,由被告高洪艳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董延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冉 亚
书 记 员 王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