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422民初506号
当事人 原告: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成,系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广驰,系辽宁琨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段某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程伟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