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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07:56 240

段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22民初506


当事人  原告: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成,系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广驰,系辽宁琨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段某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程伟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