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02民初1549号
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关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海茵
书 记 员 邓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