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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08:41 240

冯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02民初1549


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关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海茵
书 记 员 邓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