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韩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辽0214民初859号
当事人 原告: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荣。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35栋1-2-1号房产一套,车牌号为辽B0××某某尼桑牌小型轿车一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35栋-1-2-1号(大房权证金新字第2××9号)的房屋归原告韩某所有,房屋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全部由原告承担;
二、车牌号为辽B0××某某的棕色日产轩逸轿车归被告张某所有;
三、原告韩某于2023年3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张某房屋及车辆份额分割款140000元。
诉讼费减半收取10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被告各承担5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吴 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