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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14:27 246

李XX、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XX、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02民初735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张X。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李XX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郭艳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沙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