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XX、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民初73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张X。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李XX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郭艳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沙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