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15:38 241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4民初268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车牌号为×××号东风标致牌汽车为被告所有;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该车辆过户至被告处;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了车牌号为×××号东风标致牌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2021年1月1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21)0824民初98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2购买的车辆属李某2的个人财产。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配合将该车辆过户到其名下,但被告拒绝配合,致使该车辆一直在原告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0824民初98民事判决书已对涉案车辆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裁判,即“李某2购买的车辆属李某2的个人财产。”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朱鑫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