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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15:59 249

李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1民初13223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敬,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姜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迪
书 记 员 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