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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16:42 281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2718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永华,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在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芦玉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小雨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