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1、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凌某1、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6民初238号
当事人 原告:凌某1。
被告:梁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被告梁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飞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凌飞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飞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景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