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702民初1651号
当事人 原告:吕某。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吕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吕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