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262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彭某。
被告:夏某。
第三人: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本院追加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彭某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