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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24:58 230

彭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2民初4262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彭某。
  被告:夏某。
  第三人: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本院追加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彭某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