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9005民初1136号
当事人 原告:沈某。
被告:唐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因原告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济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长 王永军
审 判 员 彭晓莹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