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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26:21 254

施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51民初2568


当事人  原告:施某。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施某考虑银行贷款清偿完毕以后再行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沈 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腾
书 记 员 胡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