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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14 08:26:44 267

孙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802民初674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朱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财产位于明珠花园小区xx楼x单元x层东,建筑面积:142.99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所有。二、判决原告与被告财产:本田杰德,车牌号:×××轿车归被告所有。三、判决原告与被告财产:×××面包车归原告所有,车辆贷款由原告偿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张某辩称,没有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3年1月16日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现孙某以离婚诉讼中并未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为由,提起本案之诉。
  另查明,2022年9月17日,孙某、张某与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xxxx),约定二人购买位于明珠花园小区xx楼x单元x层东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42.99平方米,单价5315.39元/平方米,总价款760,047.00元,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2022年9月16日支付首付230,047.00元。张某陈述该房屋现没有在银行办理贷款,亦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现由张某居住。
  又查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车辆两台,分别为1.本田杰德轿车一台,车牌号为×××,登记在张某名下,现由张某使用;2.金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为×××,登记在张某名下,该车尚有约10,000.00元贷款未还,车辆现由孙某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张某认可孙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与请求,故对孙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因张某、孙某购买的位于明珠花园小区xx楼x单元x层东房屋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照,本院认为不宜直接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可对针对案涉房屋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故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权利义务由张某继受。车牌号为×××的本田杰德轿车归张某所有、车牌号为×××的金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归孙某所有,该车项下贷款由孙某偿还。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孙某、张某与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xxxx)中的权利义务由张某继受,孙某有义务协助张某办理相关手续;
  二、车牌号为×××的本田杰德轿车归张某所有;
  三、车牌号为×××的金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归孙某所有,该车项下贷款由孙某偿还,张某协助孙某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0.00元,原告孙某已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1,600.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崔 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凌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