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与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04民初512号
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毕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孙 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明月
书 记 员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