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87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2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佳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佳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佳佳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红巧
书 记 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