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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29:55 279

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6民初7149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彬,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阅,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