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7149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彬,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阅,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殷 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