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3294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白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云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