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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1与朱某1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32:13 253

翟某1与朱某1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某1与朱某1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5民初75512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翟某1。
  被申请人:朱某1。
  申请人翟某1与被申请人朱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xx日作出(2022)京0105x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朱某1名下价值为xx元的财产。申请人翟某1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翟某1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某1名下价值为xx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翟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蒙 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