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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秦昱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14 08:33:44 267

赵某与秦昱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秦昱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2民初2568


当事人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斐,上海元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1。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秦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斐、被告秦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8%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在2021年1月8日向闵行区XX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2021年2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上海XX有限公司80万元对应的股权及收益归被告,被告支付给原告20万元,在领取离婚证后一年半内付清,逾期按照年利率15.8%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约定的支付期限已过,被告至今未支付约定款项,应当按照约定金额及标准自2021年8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经过催要无果,故依法起诉至法院,以维权益,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秦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因为原告要的金额过高,被告现在无力支付。被告签署协议时神志不清楚,是被逼的,原告要和被告闹,被告才某的。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妻子的义务。离婚后被告给过原告65,000元。
  针对秦某1的辩称意见,赵某补充陈述,被告签署了协议证明其是同意的,被告已经支付的65,000元是针对离婚协议第一条,原告现主张的是离婚协议第二条的20万元。
  秦某1又辩称,离婚协议第一条不是必须履行的,双方系感情破裂分手,被告没有必要给付补偿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秦某1原系夫妻,于2021年2月8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并在领取离婚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年化利率百分之15.8向女方支付违约金。2、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投资上海XX有限公司,投资款合计捌拾万元整。离婚后,双方在上海XX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均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并在领取离婚证后一年半内付清,逾期支付的,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年化利率百分之15.8向女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2021年2月8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进行过约定,被告虽辩称该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切实履行相关义务。至于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第1点所涉的65,000元无需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现原告根据该协议书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标准酌情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20万元;
  二、被告秦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秦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马悦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