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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34:03 246

朱某、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02民初112


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项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邱霜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