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112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项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邱霜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