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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案

2023-09-16 17:03:06 254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案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1887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高桥将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惠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杰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6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运单能充分证明托运人富士通先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公司)委托新杰物流公司购买保险的事实,一审涉案运单不真实。二审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购买保险的事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2.本案系侵权之诉,新杰物流公司作为合同承运人身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书》不适用本案。3.二审判决作出的受损货物可修复的认定系主观臆断,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新杰物流公司提交意见称,1.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运单无法证明托运人富士通公司委托新杰物流公司购买保险的主张,富士通公司从未委托其购买保险,其亦未收取过任何保险费,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和事实认定并无错误。2.本案构成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书》中的赔偿责任限制规定应予适用,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3.二审判决将货物认定为“可修复"系考虑运输合同中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后作出的倾向于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判断,不存在超范围审理或事实认定前后矛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案外人富士通公司是否委托新杰物流公司购买过保险的问题,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认为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运单能证明富士通公司委托新杰物流公司购买保险的事实,新杰物流公司认为该运单无法证明委托购买保险的事实。本院认为,新杰物流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运单与一审涉案运单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是否保险"栏目,二审中提交的运单虽有该栏目并在“需保险"前打勾,但新杰物流公司对此已作出合理解释,二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富士通公司委托新杰物流公司购买保险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关于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约定是否适用于侵权诉讼的问题,二审法院已作详细阐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第三,关于二审判决将涉案受损货物认定为可修复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案涉案受损货物虽被公估公司推定为全损,但二审法院结合受损货物照片、《联合检验现场清点记录》等证据,考虑到涉案受损货物最终由富士通公司以440,755元予以回收,认为涉案货物并非客观上不能修复并无不当,而且可修复的赔偿数额大于推定全损的赔偿数额。
  综上,东京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高 琼
审判员 范雯霞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伟超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