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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春晓诉南京中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23-09-16 17:03:25 266

窦春晓诉南京中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窦春晓诉南京中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0106民初12543

当事人  原告:窦春晓。
  被告:南京中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窦春晓。
审理经过  原告窦春晓与被告南京中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春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窦春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窦春晓非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中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窦春晓通过招聘进入中源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窦春晓担任中源公司第二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窦春晓离开中源公司,当时公司答应取消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之后,窦春晓未再参与中源公司的任何经营,未领取过报酬,亦未签署过公司的任何文件。因交通银行规定在职人员不得在外兼职,窦春晓作为内退员工,如继续担任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会被银行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基本权益。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中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9日,南京中源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设立,并于2016年11月8日更名为南京中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源公司)。中源公司原始股东为江苏子雨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雨公司)、王影,徐晓虎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中源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法定代表人兼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总经理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013年1月6日,中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除徐晓虎董事职务,选举窦春晓为董事。同日,中源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选举公司现法定代表人窦春晓为总经理。2013年4月2日,中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窦春晓登记为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8日,中原公司股东由子雨公司、王影变更为王影、仲一波。2017年4月7日,中源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700万元。2017年8月24日,中源公司股东由王影、仲一波变更为盛文全。同日,中源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另查明:截至2018年12月27日,“南京中源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中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共涉及各类审判、执行案件22件。
  上述事实,有中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法院综合信息门户平台查询统计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法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中源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法定代表人兼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总经理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根据查明的事实,系其自身同意及中源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决议的结果。如其不愿继续担任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经中源公司依据章程再次决议,并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而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进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前,窦春晓仍然系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其要求确认其已非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二款,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窦春晓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窦春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毛 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庆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