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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所(普通合伙)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2023-09-16 18:09:34 248

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所(普通合伙)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所(普通合伙)与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01民终609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2幢B35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开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春雨,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泛亚太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170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泛亚太研究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泛亚太研究所向神州泰岳公司过户247900股神州泰岳股票。事实和理由:一、《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用于担保的股份是247900股神州泰岳股票,而非700万元,一审判决对协议约定做出扩大和错误的解释,滥用解释权。《之补充协议》约定,泛亚太研究所已按照主协议约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购买了神州泰岳股票247900股,并办理了锁定。当事人之间约定247900股股票为担保股份,该约定清楚、明确,无需法院再作出解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股票数量。一审判决在不考虑股票价格持续波动的情况下,根据审判时股票价值偶然与700万元相对应,便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错误的猜测。二、247900股神州泰岳股票是业绩对赌的标的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范畴,双方并非担保法律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赌协议的实质是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一种附条件的给付,双方不存在担保法律关系。三、247900股神州泰岳股票是流通股,并非限售股,也不类似于限售股,仅是依据双方协议办理了证券冻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引用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1年修订)》已经于2017年5月2日废止。本案的247900股神州泰岳股票是泛亚太公司在股票市场出资购买的普通流通股,其所产生的转股的性质也是普通流通股,神州泰岳公司并未对泛亚太公司取得的转股办理任何限售登记手续。一审判决适用限售股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担保股份系对赌标的物,而非担保物,且未办理股票质押手续,其效力不及于孳息,一审判决适用法理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神州泰岳公司辩称,一、作为实现业绩补偿标的物的担保股份,在发生两次转增后已经由购买时的247900股变更为743700股,一审判决解释合同约定的担保股份包括转增股份正确。泛亚太研究所混淆了担保股份购买时的数量与担保股份的价值,其对合同约定的担保股份的解释不应采信。二、一审判决基于法理分析认定247900股股票在约定的锁定期内所产生的转增股,属于担保股份的范围,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三、关于一审判决引用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1年修订)》,目前生效的是2017年的版本,但该版本对一审判决所引用的规定并无修改,一审判决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四、本案担保股份并非法定担保形式,泛亚太研究所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相矛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神州泰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泛亚太研究所按《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及《之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以购买152100股神州泰岳公司股票的方式恢复其应持有的担保股份数额,担保股份数额暂计至2015年8月10日;2、判令泛亚太研究所将743700股“神州泰岳”(股票代码300002)过户给神州泰岳公司;3、如泛亚太研究所不能将上述743700股神州泰岳股票如数过户给神州泰岳公司,则神州泰岳公司请求泛亚太研究所按照每股9.52元价格(依据2017年2月24日收盘价计算)向神州泰岳公司赔偿损失,总计7080024元。本案诉讼费由泛亚太研究所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14日,神州泰岳公司(甲方)与包括泛亚太研究所、倪健中、陈硕、苏州优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等北京广通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神州公司)的五位股东(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神州泰岳公司受让以上五位股东持有的广通神州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款按如下方式及条件进行支付:第一笔款项及支付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分别向乙方支付转让款的50%,合计支付2750万元(含税);第二笔款项及支付……泛亚太研究所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足额购买神州泰岳股票并锁定后的5个工作日,甲方支付其剩余价款的剩余部分,即人民币1100万元……六、特别约定……(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位原股东应保证广州神州核心团队与广通神州公司签订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不短于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并不得在神州泰岳公司及神州泰岳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执行职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技术、营销、采购等职务),在广通神州公司服务期间及离开广通神州公司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广通神州公司相同或竞争的业务。(三)泛亚太研究所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在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后的2个月内合计使用不少于人民币700万元用于从二级市场购买神州泰岳股票。泛亚太研究所若未在二级市场足额购买股票,视为泛亚太研究所违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但不影响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泛亚太研究所购买的此等神州泰岳股票自购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全部锁定,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分二个季度年度进行解锁,每个年度解锁二分之一。
  2013年12月13日,上述各方又签订《之补充协议》,约定:截止2013年11月28日,甲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50%,尚余款项2750万元。泛亚太研究所已按照主协议约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神州泰岳股票247000股(下称“担保股份”),并办理了锁定……三、本补充协议剩余款项以及乙方之泛亚太研究所持有的担保股份,将根据广通神州公司业绩实现情况进行支付与处理。四、乙方承诺广通神州公司2014、2015、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广通神州母公司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900万元、1000万元、1100万元……五、本补充协议剩余款项待全部业绩承诺期满后根据实现情况予以支付。具体如下:1、其中任一年度低于所对应的利润承诺数,则相应扣减本协议剩余款项的三分之一,且担保股份的三分之一将归属于甲方所有并由甲方进行处理。2、承诺期满后,若广通神州公司2014、2015及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广通神州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合并净利润不足3000万元的,则支付款项为扣减前述“五、1”后的余额,担保股份按前述“五、1”规定的方式处理。3、承诺期满后,若广通神州公司完成“前述四”所述的2014、2015及2016年度利润承诺数,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本补充协议剩余款项,担保股份归属于乙方之泛亚太研究所……六、乙方之泛亚太研究所依据本协议约定所购买的全部神州泰岳股票在上述业绩承诺期间不予解锁,待业绩承诺期满后根据实现情况进行处理。
  之后,泛亚太研究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神州泰岳公司股票266300股,其中的247900股作为“担保股份”,并办理了锁定。
  2014年4月,神州泰岳公司发布2013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所送(转)股于2014年4月1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帐户。此时泛亚太研究所持有的247900股担保股份总额由247900股增加至495800股。
  2015年5月,神州泰岳公司发布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所送(转)股于2015年6月8日直接计入股东证券帐户。此时泛亚太研究所持有的247900股担保股份总额由495800股增加至743700股。
  神州泰岳公司提供广通神州公司合并利润表、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等,显示2014、2015、2016年该公司未能达到承诺的900万元、1000万元、1100万元。神州泰岳公司以此证明在业绩承诺期间,广通神州公司的业绩出现下滑,在2014、2015、2016年均未达到相应的承诺利润,按照合同约定,担保股票应归其所有,并提供2017年2月24日2016年广通神州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出具时神州泰岳公司股票股价截图,主张此时神州泰岳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9.52元,如不能全额归还其所主张份额的股票,则应按照此价格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神州泰岳公司还提供其他上市公司公告,意图证明上市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时,要求转让方作出业绩承诺是业界常见的;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时,如标的公司达不到承诺业绩,上市公司回购转让方持有的自身股票也是业界常见的。
  神州泰岳公司提供广通神州公司杭州分公司、福建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意图证明袁双林自2011年1月10日、2012年12月24日起分别担任广通神州公司杭州分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人,并非神州泰岳公司委派至广通神州公司的人员,在神州泰岳公司收购广通神州公司以前,其已是广通神州公司的员工。
  神州泰岳公司提供泛亚太研究所的资金合并对帐单等,主张泛亚太公司违约卖出了神州泰岳相关股票,目前仅持股591600股,实际持有的担保股份低于两次转增之后的743700股,构成违约。泛亚太研究所主张其并未违约,仍然保有合同约定冻结的247900股神州泰岳股票,转增的股票数额不应包括在担保股票数额之中。
  神州泰岳公司提供2014年4月16日、4月17日、2015年6月5日、6月8日神州泰岳公司股票股价截图,证明2014、2015年两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按照10转10、10转5的比例送股后,被告应锁定的股份从247900股变为495800股,后变为743700股,由于转增股后股份总价值不变,股份数量与股票股价的增减比例基本相同。
  泛亚太研究所提供北京漫游兄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截屏打印件,主张王宁是北京善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而北京善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北京漫游兄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袁双林被神州泰岳公司安排担任北京漫游兄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与目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目标公司业务不正常的下滑,与神州泰岳公司存在直接关系。神州泰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不存在安排问题,股东只是投资而非管理行为,袁双林的投资行为与目标公司业绩下滑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神州泰岳公司与泛亚太研究所等广通神州公司的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其中,补充协议第三、四、五条实际是关于对赌协议的约定,真实有效。神州泰岳公司、泛亚太研究所均表示本案所涉及的担保股票数量、归属及赔偿问题仅涉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与合同其他方无关,该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中,双方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没有异议,对广通神州公司未能完成补充协议约定的2014、2015、2016年的合并净利润900万元、1000万元、1100万元也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神州泰岳公司两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泛亚太研究所最初投入700万元购买的247900股担保股份,经过两次转增送股后,变为了743700股。神州泰岳公司主张,决定担保股份价值的核心因素是股票所对应的股东权益,转增股本后,只有将原247900股与其衍生的转增股合并计算,即以现有的743700股所对应的股权权益,才能与最初的担保股份价值相当;另外因转增而增加的股份数量属于孳息,同样属于担保股份的范围,故认为担保股份为现在的743700股而非247900股;泛亚太研究所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写明担保股份为247900股,转增送股并不属于担保股份的范围。该院认为,神州泰岳公司的主张更为符合合同本意、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理由如下:
  一、从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来看,双方约定泛亚太研究所购买700万元等值的神州泰岳股票,并作为“担保股份”的目的,是以担保股份的价值作为被收购方违反业绩承诺的补偿,而担保股份的数额是基于其价值而确定的,考虑转增股的实质,担保股份包括转增股份在内的解释更为合理。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泛亚太研究所应在神州泰岳公司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合计使用不少于人民币700万元用于从二级市场购买神州泰岳股票;补充协议约定,泛亚太研究所已按照主协议约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神州泰岳股票247000股(下称“担保股份”),并办理了锁定……本补充协议剩余款项待全部业绩承诺期满后根据实现情况予以支付。具体如下:1、其中任一年度低于所对应的利润承诺数,则相应扣减本协议剩余款项的三分之一,且担保股份的三分之一将归属于甲方所有并由甲方进行处理……综合考虑上述协议的内容,实质是双方约定了“担保股份”作为业绩对赌、业绩补偿的标的物。而双方如此约定的合同目的,在于在神州泰岳公司所收购的资产实际盈利不足利润预期的情况下,对该公司进行补偿,即将担保股份对应的价值用于弥补神州泰岳公司在最初向泛亚太研究所收购广通神州公司股权时,基于过高的预测利润估值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溢价损失。考虑到业绩补偿条款的实质是股权转让价款差额的补偿,双方在选择将担保股份作为业绩补偿物时,看重的是补偿物的价值(700万元的等价物)而非外在形态(股票数量),故双方约定“担保股份”的真实意思,是将股票所对应的价值(700万元)而非数量(247900股)作为担保股权转让款溢价损失的标的。而转增股的实质,是将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转化为公司股本向股东分配,其效果是上市公司股份总额增加,但每股对应的股东权益被以相应比例摊薄,因此股价、每股收益、股份所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都将同比例降低。而就决定担保股份价值的核心因素——股票对应的股东权益而言,转增股后,只有将原247900股对应的股东权益与其衍生的转增股合并计算,即743700股所对应的股东权益所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比例和股票价值,才能与最初的担保股份的价值相当。该院认为,如此理解才符合当时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合同目的和内心真意,否则将有悖于双方的真实合同目的。
  二、从法理与法律规定看,因转增增加的股份数额属于孳息,应包含在担保股份的范围之内。
  本案原担保股份的转增股,即最初的247900股经过10转10、10转5转增而来的相应股份,应属于原担保股份的孳息。根据法律规定,孳息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本案中担保股份的性质,是基于股票所有者不出售股份的承诺而形成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虽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股份质押的担保形式,但并不影响其具有为特定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的担保目的和功能,因此从法理上分析,247900股神州泰岳股票在约定的锁定期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应一并属于担保股份的范围。况且,双方约定担保股份不得出售,类似于一种限售股份。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1年修订)》第七条有关“限售股份因权益分配等原因孳生的送转股,股份性质仍为限售股份”的规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对担保股份进行“锁定”,根据证券市场的相关交易习惯和交易规范,相应锁定股份的孳息即送转股也应一并锁定,纳入担保股份的范围。
  综上,考虑双方签订对赌协议、选定担保标的的合同目的以及证券市场担保、限售的交易习惯,应认为本案中担保股份的范围包括原股份因转增而生的送转股股份。
  本案中,泛亚太研究所擅自出售部分转增股份、使得其在业务承诺期内拥有的神州泰岳股份低于743700股的行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而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广通神州公司未能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2014、2015、2016年业绩承诺,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泛亚太研究所提供的全部担保股份743700股应归属于神州泰岳公司所有并由神州泰岳公司进行处理。泛亚太研究所主张没有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是神州泰岳公司变更了广通神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神州泰岳公司对广通神州公司的正常经营进行了不当控制或影响、恶意做低广通神州公司的业绩,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以上事项与泛亚太公司承担业绩对赌失败的责任并无关联,不构成有效的抗辩事由。因此,泛亚太研究所擅自出售担保股份,违反合同约定,应以购买相应数额神州泰岳股票的方式,将担保股份数量恢复至743700股;同时其应按照补充协议有关业绩对赌的约定,将全部担保股份743700股过户给神州泰岳公司;如泛亚太研究所无法履行全额过户743700股股票的义务,则应按照业绩对赌结果确定之日即2017年2月24日神州泰岳股票的收盘价格9.52元/股的标准,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不能过户股票份额所对应的损失[计算公式:9.52×(743700-可以办理过户的神州泰岳股票份额)]。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泛亚太研究所以购买152100股“神州泰岳”股票(股票代码300002)的方式,恢复其应持有的743700股担保股份数额;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泛亚太研究所将上述743700股“神州泰岳”(股票代码300002)过户给神州泰岳公司;三、如泛亚太研究所不能将上述743700股神州泰岳股票全部如数过户给神州泰岳公司,则泛亚太研究所应按照每股9.52元的价格,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不能过户股票份额所对应的损失数额,损失计算公式为:[9.52元/股×(743700-可以办理过户的神州泰岳股票数额)]。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泛亚太研究所应向神州泰岳公司过户的“神州泰岳”股票,是最初的247000股,还是转增后的743700股。根据事实与证据,本院认定泛亚太研究所应向神州泰岳公司过户的“神州泰岳”股票的数量应为743700股。
  针对该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不能脱离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质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担保股份”的本意。首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与股票分红不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也没有影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虽然增加,但每股拥有的权益同比例下降,故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股东的股东权益也没有发生变化,不会产生所谓的获得孳息的问题。从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质来看,“神州泰岳”股票转增前的247000股与两次转增后的743700股的股票权益是一致的,虽然转增导致数量增加,但股价相应下跌,应认定转增前的247000股与转增后的743700实际具有同一性。其次,从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双方设立所谓的“担保股份”,实际是为了对神州泰岳公司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进行附条件的调整,将目标公司的未来业绩作为股权转让款的一种考量,此时“担保股份”以其体现的价值来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而非泛亚太研究所主张的以其固定的数量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743700股的“神州泰岳”股票才是最初双方约定的“担保股份”。
  综上所述,泛亚太研究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0元,由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所(普通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甄洁莹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刘海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苑 珊
书 记 员 李连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