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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意明与湖南映山红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2023-09-16 18:11:09 273

陈意明与湖南映山红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陈意明与湖南映山红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终698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意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意明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719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意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湖南映山红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出于对股权转让进行担保的意图,只不过恰好将公章盖在“签订地点”处而已,这从《股权转让及担保保合同书》的名称中即可看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合同签订地点在湖南映山红科技有限公司所在行政区域错误。由于合同约定的签订地点不明,故被告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虽然两份《股权转让及担保合同书》中均约定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签定地点”处均未明确记载合同签订地点,而是加盖了“湖南映山红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至于加盖公章的行为究竟是表示合同签订的地点,还是表示湖南映山红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涉债权债务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仅凭现有起诉材料本院无法作出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故对上诉人湖南映山红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先行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民初7193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先行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管建文
审判员  左 武
审判员  张 訸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