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诉王建智股权转让纠纷案
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诉王建智股权转让纠纷案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6民初8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一产业园流芳园路楚天传媒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思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平,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建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用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传媒投资公司)与被告王建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天传媒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平、被告王建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用江、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629347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9日,原告、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北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更为现名,以下简称珍珠液酒业公司)43%的股权,转让价55800000元。违约责任6.1和6.2约定“任何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即构成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投入珍珠液酒业公司的实收资本5751286元系被告运用公司资金虚假投入的,被告依约应赔偿原告23292708元(具体计算方式为5751286元×43/53.1×5)损失;转让股权价值根据承诺包括湖北古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楚商贸公司)100%的股权,该100%在评估时作为珍珠液酒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被评估为50576487.97元,但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古楚商贸公司三名自然人股东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拒绝将其股权无条件过户至珍珠液酒业公司名下,故被告依约应赔偿原告8699156元(具体计算方式为50576487.97元×40%×43%)损失;3.珍珠液酒业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对原告隐瞒了评估基准日之前酒业公司10003744.35元跨期费用即外债,故被告依约应赔偿原告人民币4301610元。(10003744.35元×43%),上述损失合计36293474元。
被告辩称,1.原告在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财务人员提供了全部财务资料,意向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遵照履行。2.目标公司2012年6月新增19472000元注册资本是真实的,被告在内的全部目标公司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情形。原告主张新增注册资本19472000元中的10818444.25元系虚假投入,被告有证据证明该笔资金来源是随州宏发公司。随州宏发是目标公司用于隐藏利润的记账平台,截止到2011年底随州宏发的利润是43847211.75元,2012年6月20日,目标公司将随州宏发利润中的10818444.25元转为目标公司的实收资本,该做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坚持要用现金验资,而随州宏发公司的利润并不表现为现金,该笔出资采取由目标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加上目标公司帐上现金818444.25元的形式通过验资,但用借款验资并不能否认出资的真实性。3.原告对于目标公司只持有古楚商贸公司60%的股权是明知的,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放弃古楚商贸公司40%的股权的条件是将古楚公司的股权转换为在珍珠液酒业公司的股权,后由于上诉人在入主目标公司后拒不履行股权互换协议导致李树林等三人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另外李树林等自然人股东不履行股权变更义务与被告无关。4.专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部分跨期费用未在财务资料中记载不是目标公司或答辩人有益隐瞒,而是当时确未发生。目标公司采取收付实现制记账,而非权责发生制,收付现实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计算标准,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业务的一种制度,及凡是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益和支出款项的费用,无论经济权利是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至于未在评估报告中反映的跨期费用如何承担,合同没有约定,属于遗漏事项,按照交易惯例,应由原告负担。
王建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楚天传媒投资公司立即向王建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57854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支付协议报酬798337.58元;3.2012年度利润分配2124000元;4.将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125号的三间车库交王建智使用;5.归还鄂F×××××车牌;6.支付违约金500万元,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股权转让协议等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反诉被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履行合同承诺,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对王建智的反诉辩称,1.反诉被告确有600余万股权转让款还没有支付,原因是对方严重违约而行使的抗辩,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告有正当的理由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不构成违约,不用支付500万元违约金;2.协议报酬应由珍珠液酒业公司支付,与本案无关;3.车库、车牌等法律上也属于珍珠液酒业公司,反诉被告不能将第三人的财产还给反诉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审理中,原告围绕本诉请求提交了6组证据,主要包括:第一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珍珠液酒业公司股东会第四届第三次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第二组:被评估企业承诺函、杨全波、李树林、王建华承诺书;第三组:信会师鄂报字(2013)字第40002号审计报告、银信评报字(2013)鄂第001号、银信评报字(2013)鄂第001-1号评估报告;第四组:古楚商贸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珍珠液酒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决议、杨全波、李树林、王建华权利归属申请;第五组:关于珍珠液酒业公司截止2012年11月30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第六组:珍珠液酒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变更通知书、2012(43)号验资报告、钟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不起诉决定书、明细分类账、现金缴款单、记账凭证及附件11张。
被告(反诉原告)针对本诉请求提交了24项证据。主要包括:1.《关于股权转让初步意见》;2.《珍珠液酒业公司与湖北楚天传媒集团合作经过》;3.珍珠液酒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4.第三届股东会第七次会议决议;5.扩股方案;6.珍珠液酒业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徐勇关于增资扩股与验资情况的说明;7.徐勇及珍珠液酒业公司财务人员刘妮关于验资资金组成的说明;8.徐勇、刘妮关于宏发公司利润配股财务处理的说明;9.宏发公司总账;10.宏发公司71号记账凭证;11.珍珠液酒业公司记账凭证两张;12.珍珠液酒业公司实收资本明细分类账;13.珍珠液酒业公司出具的股东应得分红438813.72元转为股金的收据;14.王建智等32名股东应分利润明细;15.珍珠液公司财务人员刘妮、夏安兰说明;16.钟祥市检察院对徐勇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17.(2015)鄂南漳民二出资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18.珍珠液酒业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陈冰凌所作“关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珍珠液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说明”;19.评估报告摘要;20.商评字(2013)第01728号争议裁定书及附件;21.《湖北楚天传媒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珍珠液公司部分股权基本情况说明》;22.《关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投资珍珠液项目需要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23.宏发公司总账(利润分配);24.珍珠液经销合同2份。
被告(反诉原告)围绕反诉请求提交了11项证据,主要包括:1.意向协议、2.股权转让协议、3.股权转让补充协议、4.珍珠液酒液公司章程、5.股东名册、6.企业变更信息、7.营业执照、8.《关于股权转让初步意见》、9.《珍珠液酒液公司与湖北楚天传媒集团合作经过》、10.刘妮、夏安兰说明、11.(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未针对反诉请求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如下证据,主要包括:1.依原告申请,调取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对珍珠液酒业公司净资产数额的信会师鄂报字(2013)第40002号审计报告审计底稿;2.依被告申请,从珍珠液酒业公司调取了“珍珠液酒业股权转让项目”会谈记录(一)(二)(三)。3.依职权调取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对珍珠液酒业公司截止2012年11月30日应计未计费用的审计底稿。
对以上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庭审质证以及庭审后的补充质证。从证据交换和当事人质证情况看,除《关于股权转让初步意见》、《珍珠液酒液公司与湖北楚天传媒集团合作经过》、专项审计报告结论、徐勇、刘妮证言和《湖北楚天传媒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珍珠液公司部分股权基本情况说明》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涉及本案事实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相关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在对所有证据综合考虑分析认定的基础上,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订立过程和履行。2012年12月20日,经过前期磋商和实地考察,楚天传媒投资公司拟控股珍珠液酒业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智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甲方(王建智)向乙方(楚天传媒投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珍珠液酒业公司43%股权,股权转让款初步估算为人民币5580万元,具体计算方式为目标公司实收资本2163万元×43%×6倍。还约定:1.自《意向协议》签订至正式协议签订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甲方承诺目标公司除实施2012年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外,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2.《意向协议》签订后,乙方开展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如中介机构的正式报告不存在本次股权转让的重大障碍和影响,过渡期内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本意向协议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不变。如不能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甲方退还乙方500万元预付款。3.乙方聘请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甲方应积极配合,指派专人协助,提供必要的帮助。4.甲方向中介机构全面如实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及其他相关情况。如正式协议签订后,发现甲方未提供的负债、未决诉讼即未决仲裁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产则全部归目标公司所有。5.乙方对甲方及其子女的安置及其他约定。2012年12月13日,珍珠液酒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王建智、吴玉华、徐勇、李树林分别按照43%、4%、4%、1.2%的比例向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出让珍珠液酒业公司合计52.2%的股权。
根据《意向协议》的安排,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以下简称立信湖北分所)对珍珠液酒业公司的净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随后,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委托银信资产评估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公司)对截止评估基准日珍珠液酒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并对其全部股权权益进行评定估算,以确定评估基准日珍珠液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楚天传媒投资公司收购珍珠液酒业公司部分股权提供参考依据。2013年1月18日,银信资产评估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13)鄂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全部股东收益(净资产)账面值13298518.78元,评估值118749119.75元,评估增值105450600.97元,评估增值率792.95%。
2013年2月19日,甲方(王建智)与乙方(楚天传媒投资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转让股权的数量和价格和《意向协议》一致,并约定1.前期乙方已经支付的500万元自动计入股权转让总价款中,乙方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在过户手续完成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2.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即构成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500万元的违约金或依据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不能视为对方对其权利和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同时约定:“本协议指本协议全部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全部附件。”
以上事实有股权转让初步意见、珍珠液公司与湖北楚天传媒集团合作经过、“珍珠液酒业股权转让项目”会谈记录(一)、(二)、(三)、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珍珠液酒业公司股东会第四届三次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二、2012年6月珍珠液酒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事实。2012年5月12日,珍珠液酒业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决定将公司股本由2163800元增至21638000元。2012年5月19日,珍珠液酒业公司召开第三届股东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一致通过《湖北珍珠液酒业公司扩股方案》,主要内容为“现有股本由2163800元增至21638000元,增资方案为将2012年5月底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中的公积金、公益金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后按股东现有股本1:5配送10819000万元,剩余40%由股东个人增资购买。现有股东中若有股东自身无资金购买扩股份额的,其他股东可以购买,其股比低于原股东比例的,可以在股东内合伙入股(2人以上),合伙推选一人为股东代表,由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力。现有股东中有不愿意购买扩股的,公司予以退股”。具体操作方式如下:公司配送的10818444.25元由第三块利润随州宏发公司利润转增;股东出资部分由2010-2011年股东应得分红438813.72元和股东实际支付的增资款构成。王建智原持股51.206%,出资1108014元,增资过程中,王建智将持股比例增至53.1%,认缴出资额达到11489918.8元,应增资10381904.8元。10381904.8元增资来源为个人实际缴纳认股款4630618.3元、2010、2011年账面应得股东分红211212.6元和公司配送部分。验资过程为珍珠液酒业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向南漳信用社贷款1000万元,该1000万元资金流向依次为:珍珠液酒业公司供货商穗鸿煤炭有限公司→穗鸿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卫生→珍珠液酒业公司财务人员刘妮→珍珠液酒业公司财务负责人徐勇。珍珠液酒业公司另存入徐勇账户9474200元。2012年6月12日,以上两笔款项合计19474200元,从徐勇工资卡存入珍珠液酒业公司在南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20×××13内。2012年6月12日,襄阳珠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襄珠会验字[2012]43号验资报告,载明“截止2012年6月12日止,(珍珠液酒业公司)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人民币21638000元,实收资本21638000元。”
随州宏发公司、珍珠液酒业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显示,2012年11月,随州宏发公司将账面上11068444.25元本年利润用于股东扩股,其中用于珍珠液酒业公司扩股10818444.25元,用于古楚商贸公司扩股250000元。庭审中,王建智陈述随州宏发公司系珍珠液酒业公司隐藏利润的记账平台,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2013年1月15日,立信湖北分所向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就珍珠液酒业公司净资产发表审计意见。在审计了珍珠液酒业公司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1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至11月的利润表和和合并利润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之后,审计报告在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中明确提示“珍珠液酒业公司2012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但转增时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同时,珍珠液酒业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2012年初未分配利润-18672780.59元,2012年11月末未分配利润-28134512.42元。转作实收资本的未分配利润11068444.25元,备注:古楚商贸公司减少未分配利润,珍珠液公司用于转增资本。”审计意见认为除“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珍珠液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反映了珍珠液公司2012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
2015年9月14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勇涉嫌职务侵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钟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载明“在增资扩股的过程中,珍珠液公司账目上没有多余资金进行配股5倍和2010-2011年分红,王建智安排徐勇将珍珠液酒业公司在南漳信用社的1000万贷款办出,用作配股和分红的资金。”
以上事实有珍珠液酒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决议、珍珠液酒业公司第三届股东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扩股方案、鄂襄珠会验字[2012]43号验资报告、徐勇证言、刘妮证言、随州宏发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珍珠液酒业公司记账凭证、实收资本明细分类表、现金缴款单、收据、王建智等32名股东分得2010、2011年度利润明细表、珍珠液酒业公司2010、2011年度股东兑现表、信会师鄂报字(2013)字第40002号审计报告、珍珠液酒业公司财务报表、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等证据证明。
三、杨全波等三名自然人在古楚商贸公司持股40%的事实。古楚商贸公司的股东为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和李树林、杨全波、汪建华等三名自然人,其中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出资120万元,占60%股份;李树林出资30万元,占15%股份;杨全波出资30万元,占15%股份;汪建华出资20万元,占10%股份。2012年6月27日,珍珠液酒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决议内容为:古楚商贸公司属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李树林、杨全波、汪建华三位股东享受与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股东同等权益和义务,不享受湖北古楚商贸有限公司权益,不承担湖北古楚商贸有限公司的责任和义务。2012年12月16日,李树林、杨全波、汪建华三位股东向古楚商贸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自己只是公司名誉上的股东,不享受公司的权益,同时也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珍珠液酒业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第八部分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记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企业古楚商贸公司基本情况为:珍珠液酒业公司持股比例为100%、享有表决权100%,投资额为200万元,并备注说明验资报告子公司的200万注册资本中,母公司占60%即120万元,其他40%即80万元以三名小股东名义验资。但实质是母公司拥有100%的控制权,其他三名小股东签署承诺书放弃股权,不享受公司的权利,也不承担公司的义务”。第十三部分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中长期投资事项:对子公司投资2012年11月30日余额58500745.6元,被投资单位古楚商贸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100%。根据楚天传媒投资公司的申请,本院调取了立信湖北分所审计工作底稿,李树林、杨全波、汪建华三人出具的承诺书原件保存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中,作为核算珍珠液酒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证据。随后,受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委托,银信资产评估公司就珍珠液酒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评估结论为:全部股东权益(净资产)账面值13298518.78元,评估值118749119.75元,评估增值105450600.97元,评估增值792.9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被评估企业持有古楚商贸股权)账目净值为5850.07万元(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为585000745.6元),评估值为5057.65万元。
2013年3月7日,由于珍珠液酒业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故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修改,会上陈冰凌作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说明》。陈冰凌系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委派至珍珠液酒业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职务。《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说明》第七项“关于李树林、汪建华在本次章程修改中保持不变的说明”记载,李树林、汪建华、杨全波分别占古楚商贸有限公司15%、10%、15%的股权,参与珍珠液公司的分红,但不享有表决权。下一步,古楚公司拟变更为酒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李树林、汪建华将在酒业公司增加股权,杨全波将成为酒业公司的新股东。届时将召开股东会,对股东名册再次修改。本次会议李树林仍然按1.2032%、汪建华仍然按0.5145%行使表决权。此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选举了新的董事会、监事会等。
2014年4月26日,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向珍珠液酒业公司提出股权归属申请。2015年4月7日,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在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古楚商贸公司和珍珠液酒业公司为被告,请求确认其与珍珠液酒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且合法有效,将其持有的古楚商贸公司股权登记于珍珠液酒业公司名下。在诉讼中,古楚商贸公司和珍珠液酒业公司均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珍珠液酒业公司辩称“2012年6月27日珍珠液酒业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决议内容超越职权应为无效;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的承诺系向古楚商贸公司作出,与本公司无关;陈冰凌所作该部分说明并未形成股东会决议”。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与珍珠液酒业公司之间存在以古楚商贸公司股权置换珍珠液酒业公司股权的意思表示,但因意思表示欠缺转让份额、转让对价等必要条款而不具备可履行性,判决驳回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珍珠液酒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李树林、汪建华、杨全波承诺书、财务报表(含附注)、被评估企业承诺函、评估报告、《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说明》、股权归属申请、工商登记信息、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60号、(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61号、(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等证据证明。
四、关于珍珠液酒业公司截止到2012年11月30日的跨期费用事实。立信湖北分所保管的审计底稿“业务承接(首次承接)面谈记录”显示,2012年12月13日,审计项目负责人陈建忠、方世滨与王万华(委托单位总经理)、付皓(委托单位投资经理)、徐勇(被审计单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就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报告的用途、管理层的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和告知,陈建忠和徐勇谈话摘录如下:陈建忠告知徐勇管理层责任包括“(一)按照使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二)设计、执行和维护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重大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审计提供其他所需信息,允许审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是不受限制第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审计不能减轻管理层的责任”,对此,徐勇表示明白。在执行审计工作中,由于珍珠液酒业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存在不规范之处,执行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在珍珠液酒业公司提供财务会计凭证、账簿和资产、合同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了珍珠液酒业公司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1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至11月的利润表和和合并利润表以及附注等交珍珠液酒业公司确认。2014年6月10日,受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关于对珍珠液酒业公司截至2012年11月30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对珍珠液酒业公司及其子公司古楚商贸公司截至2012年11月30日应计未计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根据珍珠液酒业公司和古楚商贸公司报送的费用清单,审定应计未计金额为10003744.35元。被告对此单方审计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对跨期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襄阳财富苑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对审定的应计未计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鉴证结论确认归属期间有6980207.75元费用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计提、确认或计量。
以上事实有珍珠液酒业公司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书、审计底稿、执行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证言等证据证明。
五、关于反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2013年2月19日,王建智与楚天传媒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有甲方(王建智)承诺:1.目标公司不再对外销售(五年及以上)原基酒;2.除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外,目标公司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乙方(楚天传媒投资公司)承诺,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聘请甲方担任目标公司的副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指导甲方提出辞职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职。甲方担任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年薪(基本工资+绩效)不低于120万元/年。甲方退休后公司保留其退休前待遇的40%、专职司机服务待遇;2.甲方之子王虹超继续在目标公司任职,可按副总经理职级安排;3.甲方之女陈格格,由乙方实际控制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根据其所学专业、本人愿望,安排专业对口的相应岗位,身份为聘用制正式员工;4.乙方协助甲方向当地政府争取优惠政策,将甲方配偶现承包经营的“太空山庄”土地变为商业用地,以利其正常持续经营;5.乙方控股目标公司后,甲方之子王虹超位于目标公司老厂区(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125号)的现有住房连接三间车库仍由甲方使用。协议订立后,楚天传媒投资公司支付给王建智股权转让款49221452元,尚欠6578548元未付。2013年4月12日,王建智转让的珍珠液酒业公司43%股权变更登记至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名下。目标公司未向王建智分配过2012年度利润。反诉请求涉及的鄂F×××××车牌系珍珠液酒业公司所有的奥迪轿车车牌号,三间车库亦为珍珠液酒业公司所有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和当事人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被告王建智对2012年6月认缴增资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2年6月,王建智按照《扩股方案》,认购增资10381904.15元,实际缴纳出资4630618.3元,其余为2010、2011年应得股东分红211212.6元和公司配送部分。原告主张被告分红和公司配送合计5751286元均为虚假出资,被告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3292708元。合议庭评议认为,从股权转让协议订立过程来看,原告、被告经过前期谈判和实体考察,在《意向协议》约定拟按照注册资本5倍溢价估算出股权转让价格,并约定后续将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如果审计和评估结论对股权收购不构成障碍,则按照《意向协议》确定的条件进行股权转让。随后,原告委托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发表审计意见,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时,目标公司向其披露了公司全部财务资料。从目标公司财务账册、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底稿等证据可以认定,楚天传媒投资公司作为从事投资活动的商事主体,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对于下列情况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1.增资时目标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情况;2.《扩股方案》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3.《扩股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包括王建智在内的股东实际出资数额。原告依据双方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6.1.2和6.2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即为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及/或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被告王建智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本案查明的股权交易事实中,被告和目标公司向原告或原告委托的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已经足以让原告对2012年6月目标公司增资一事作出法律和商业上的判断,无论虚假出资事实是否存在,原告对被告2012年6月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均知晓或应当知晓,被告和目标公司不存在向原告或原告委托的中介机构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故原告无权以被告虚假出资为由,请求被告承担《股权转让协议》6.1.2和6.2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王建智对珍珠液酒业公司未能100%持有古楚商贸公司的股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王建智承诺转让的股权含古楚商贸公司100%的股权,现受让的股权仅含古楚商贸公司60%股权,故王建智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本案中王建智是否作出承诺,本院认为应结合缔约过程、缔约内容和其他相关事实进行分析:1.2012年6月27日,珍珠液酒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放弃古楚商贸公司40%股权,享受和珍珠液酒业公司股东同等权益和义务”决议,但直至2012年底楚天传媒投资公司拟控股珍珠液酒业公司时,该股权置换的方案仍不明确且未实施。在2012年12月10日《意向协议》签订后,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于2012年12月16日向古楚商贸公司递交了承诺函声明自己只是名誉股东,该承诺可以认定是基于前述的董事会决议作出。2.2013年1月15日,楚天传媒投资委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珍珠液酒业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杨全波等三人的承诺函为审计依据,按照珍珠液酒业公司持股古楚商贸公司100%股权为准审定珍珠液酒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58500745.6元。楚天传媒公司以该审计意见为参考,经过与王建智协商,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原股值的6倍价格受让了王建智股权。故可以认定楚天传媒公司实际上是按照股权置换完成后目标公司对古楚商贸公司持股100%的情况进行估值,维持了《意向协议》中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3.从陈冰凌的发言可知,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对于三人放弃古楚商贸公司的背景是了解的,即用古楚商贸公司股权与珍珠液酒业公司股权进行置换,并表示在古楚公司变更为酒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一股权转让完成后,“李树林、汪建华将在酒业公司增加股权,杨全波将成为酒业公司的新股东”。由此,也可以看出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过程中,对股权置换一事是清楚并认可的,但直到其实际控股后,股权置换的方案仍不明确,到底该拿谁的股权来置换,置换的股权份额是多少,置换责任在原股东还是现股东等均不确定,在与王建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也并未涉及或有任何约定。换言之,负责完成股权置换并未纳入《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2015年4月,杨全波、李树林、汪建华以古楚商贸公司和珍珠液酒业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珍珠液酒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且合法有效,其诉讼请求亦被驳回。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本争议焦点所涉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股权置换没有实施,属于股权转让中对重要事项处理的疏漏或者重大误解,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建智明确承诺杨全波等3人无条件放弃古楚股权从而目标公司100%持股古楚商贸,或者承诺负责提供置换古楚商贸40%股权所需的目标公司股权。楚天传媒投资公司认为王建智承诺珍珠液公司100%持股古楚商贸,置换杨全波等人股权的责任在于原股东,并基于此理由要求王建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充分的合同依据或其他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跨期费用问题的争议。股权转让之前,原告委托立信湖北分所对珍珠液酒业公司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1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至11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审计,以上财务报表均由珍珠液酒业公司管理层批准报出。财务报表提供了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重要信息,帮助投资者进行经济决策,珍珠液酒业公司管理层应对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负责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现经司法鉴定确定,珍珠液酒业公司财务报表对应归属期间的6980207.75元费用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第八条约定:甲方(王建智)应向中介机构全面、如实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及其它相关情况,如正式协议签订后,发现甲方未提供的负债、未决诉讼及未决仲裁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甲方承担。《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即构成违约,应赔偿对方应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王建智违反了公司管理层在目标公司财务报表中对企业债务、费用等事项的承诺,未全面如实向原告提供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影响了原告对于目标公司股权估值,导致原告收购股权对应股权权益减损,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目标公司的财会制度是采取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该辩称理由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该公司管理层对原告及原告委托的审计机构所作承诺,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按照王建智出让股权份额核算,被告王建智应赔偿原告楚天传媒投资公司3001489.33元(6980207.75元×43%)违约金。
(四)关于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争议。1.关于反诉原告王建智请求反诉被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57854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4.1项约定,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现王建智已将转让的股权办理过户登记,股权受让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债务,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6578548元及利息。2.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下欠工资报酬。因王建智与珍珠液酒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应向珍珠液酒业公司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而楚天传媒投资集团并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没有向王建智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故对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珍珠液酒业公司2012年度利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属于公司重要决策事项,分配股利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公司股东。王建智请求公司股东楚天传媒投资集团向其支付2012年度所得股利,其请求对象错误,对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4.关于请求将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125号的三间车库交其使用,尽管补充协议约定反诉被告控股目标公司后,甲方之子王虹超位于目标公司老厂区(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125号)的现有住房连接三间车库仍由反诉原告使用,但该车库所有权人为珍珠液酒业公司,反诉被告对该车库不享有处分权利,在所有权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条款无效,对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5.关于归还鄂F×××××车牌,鄂F×××××系珍珠液酒业公司所有车辆的车牌号,王建智要求反诉被告归还车牌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对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6.关于支付500万元违约金,本案中,虽然楚天传媒投资公司存在未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未将公司车库交王建智使用等违约行为,但在合同的履行中王建智也存在未全面如实提供公司债务、费用的违约行为,在双方均有过错,互有违约,且王建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逾期付款利息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王建智主张500万元违约金没有依据,也不合理,对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建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3001489.33元(6980207.75元×43%)违约金。
二、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建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578548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
三、驳回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王建智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3267.37元,由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3267.37元,王建智负担3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403元,由王建智负担27201元,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款时须在银行凭据用途栏内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单位编码“103001”,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账号:05×××69-1。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长 周桂荣
审判员 张 杨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