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北海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9)桂民二终字第58号
案情介绍
2001年,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北海公积金中心)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营业部(简称南宁银河证券)办理开户手续后汇入6000万元用于购买国债。因南宁银河证券擅自提供非法账户并允许他人对北海公积金账户内的国债进行跨账户国债回购和证券交易,造成损失35xxx97. 50元。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南宁银河证券分三次将北海公积金中心账户内的国债强制卖出并取出35xxx97. 50元用于弥补损失。北海公积金中心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银河投资公司)赔偿损失35026097. 5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支持了北海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诉请。银河投资公司为此向广西高院提出上诉。
办案过程
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银河投资公司主张:本案损失是因北海公积金中心委托他人代理理财进行跨账户国债回购和证券交易造成。北海公积金中心主张,本案损失是因南宁银河证券违反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擅自提供非法账户并允许他人对北海公积金账户内的国债进行跨账户国债回购和证券交易造成。银河投资公司系财政部下属公司,庭审后提出了对广西高院会搞地方保护的担心,表示随便广西高院判,如败诉将在北京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称已经与最高法院联系好了申诉事宜,也将考虑放弃在广西的投资计划。由于北海公积金中心的国债交易保证金属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数额特别巨大、涉及面广,审理稍有偏差就会影响广西的投资环境及北海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高院多名院领导分别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为企业发展和广西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主办人主动与北海市政府及银河投资公司沟通,除多次电话沟通外,还组织了两次调解,并要求银河投资公司领导亲自到广西参加调解。调解中,立足事实和法律,指出双方在履行证券交易代理合同中存在的过错并告之诉讼风险,特别指出南宁银河证券擅自提供非法账户并允许他人对北海公积金账户内的国债进行跨账户国债回购和证券交易,违反了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力促双方达成共识。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银河投资公司赔偿北海公积金中心全部本金、部分利息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北海公积金中心负担部分利息的调解协议并在30日内已实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