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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民委员会诉林彬、林时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2023-09-18 09:22:28 238

北京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民委员会诉林彬、林时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北京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民委员会诉林彬、林时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8)朝民初字第23082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各庄村委会)与林彬、林时宠签订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书,以105万元的对价将石各庄村出资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北京市朝阳光华印刷厂(以下简称光华印刷厂)出售给林彬、林时宠。石各庄村民得知后,认为出售集体企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未经集体财产评估,严重侵害集体组织其他成员的财产权利。石各庄村委会于2007年起诉林彬、林时宠,要求确认企业产权出售合同无效。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各庄村委会原负责人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将属于石各庄村集体成员所有的企业出售给林彬、林时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于200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企业产权出售合同无效。林彬、林时宠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后因协商返还财产问题未果,石各庄村委会再次起诉,要求林彬、林时宠返还所使用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原光华印刷厂的土地及房屋,并按每日260元的标准支付土地、房屋、供电设施的使用费。诉讼中,双方剑拔弩张、矛盾尖锐。林彬、林时宠就确认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提出申诉,在未获支持后,又向浙江商会反映,称其合法权益受损,要求保护。石各庄村委会也屡次表示:农村集体权益需保护,光华印刷公司正处于机场二通道和机场南线绿化带拆迁范围,周围企业、居民用房均已腾退拆除,光华印刷公司不腾退,将影响平房地区的整体规划建设。鉴于此,朝阳法院采取“稳、缓”的方法,两赴现场勘验,多次释法、调和,说服双方求同存异,分步解决分歧,先对争议较小的光华印刷公司新建建筑物进行价格评估,根据结果,再议解决方案。但是,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公司)接受委托出具建筑物重置总价745925元的报告后,当事人林彬、林时宠不认可,案外人林时款、光华印刷公司也提出了异议。眼看矛盾要升级,朝阳法院采取“快、拢”的方法,第一时间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分别谈话,帮助其正视现实,重新客观全面地权衡利弊。几经周折,在律师的配合下将石各庄村委会、林彬、林时宠、林时款、光华印刷公司聚到一起,促成各方数次友好协商。最终,石各庄村委会提出:如腾退经营场地和建筑物,则石各庄村委会可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双方互不追究利息、场地使用费等其他费用,考虑到光华印刷公司在使用上述场地和房屋期间,进行了新建、扩建,腾退过程中,拆卸、搬运一些大型机械会产生较大的费用,石各庄村委会一次性给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林彬、林时宠、林时款、光华印刷公司接受了该方案。2010年11月30日,几方共同到庭,石各庄村委会将约定的费用存入法院,各方就腾退的具体事宜再次进行了磋商,最终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签收了确认法院后出具的民事调解书。12月24日,光华印刷公司拉走最后一车财物,将场地、房屋腾空,双方顺利完成交接。随后,光华印刷公司、林彬等领取了补偿款。
  办案过程
  朝阳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选择了正确的审判方式,成功调解本案,历时近五年的纠纷终于握手言和。解决合同争议是表象,利益衡量是根本,农村集体利益要保护,异地商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容忽视,首都重点地域的整体建设进程更要保证,审判的艺术不仅在裁判间体现,公平正义在调解中同样得到彰显。案结更要事了,一个无效合同的妥善处理避免了累诉、执行、信访的难题,平复矛盾的同时,更促进了发展。拆迁不再有障碍,市区重点项目建设进程可以加快;浙江商人充分肯定与信任北京的投资环境、司法环境,另择新址开始了在京新的发展,私营经济的繁荣将为首都建设增添更浓重的色彩;两次诉讼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欣慰之余,也对自己管理集体财产的不当行为有所反思,进一步提高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已成为其新的发展目标。该案的审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朝阳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妥善处理本案,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第一,在利益衡量中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经济环境瞬息万变,司法供给的量与质必须以司法需求的特殊性为前提。只有仔纽体察、分析影响司法需求的刺激性因素并对司法需求给予充分有效的回应,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沟通与调节的桥梁,才能为调解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本案中,解决合同争议是表象,利益衡量是根本。农村集体利益、农户个人利益、浙江商人利益、政府规划中蕴含的社会利益在案件中交织重叠。几番诉讼后,当事人的诉累、信访接待的压力、案件执行的难度、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成本骤然增加。案件承办人采用相机抉择的方法,随时把握当事人诉求变化及利益根源,随时抚平当事人之间因协商摩擦中形成的不快,随时以新的调解意见为内容进行双方互通,利于最终统一调解意见的达成。
  第二,于民意沟通中调整调解工作的着力点。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对社会矛盾的集中化解促成了司法的职业化。然而,调解工作的展开所需要的绝对不是封闭式的法院治理与自说自话的法官处置。在案件调解中,法官应充分讲求司法民意化、建立民意沟通机制、关注民意中判断性和情绪性因素的内容。本案中,法官多次到争议现场跟当事各方沟通,悉心听取意见,进行释法说理,用法律适用的经验对争议产生的根源进行剖析,对由此产生的影响晓以利害,就双方揣测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进行梳理,帮助各方比较利害得失。同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和解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将各方利益主体聚到一起,促成数次友好协商,使得当事人能够真正体会到调解对双方矛盾化解、促进各自发展的有利因素,帮助其衡量自身利益,从而达成最终的和解。
  第三,据情势发展把握调解工作介入的时机。商事活动风险的膨胀、司法需求内容的变化等情况都决定了司法权力的运行应当能动地适应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异化。虽然生效裁判确认了企业产权出售合同无效,但没有实质解决财产利益的善后处理。已经历两级审判的双方,矛盾未解反而不断累积,随时可能会升级。在此情况下,司法权力的作用方式应当在策略上有所变化,适当的司法克制,运用“柔和”及“非庭审”的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可能更有利于避免进入矛盾异化、案件叠生的恶性循环。此外,案件审理过程复杂、耗时相对长,案件审理期间,整个区域的发展规划均发生了变化,被告的经营规模、发展需求也有所更新,在个体需求与区域发展各有所求的情况下,积极介人调解,双方更易于也乐于接受调解的可能性无形中增加了。
  第四,随矛盾变化优化调解工作的方法。调解方法因案件类型的不同应实现多样化;调解方案的来源可以实现多渠道化。在本案中,法官为弱化矛盾,先采取“稳、缓”的方法,两赴现场勘验、多次释法、调和,说服双方求同存异、分步解决分歧,先对争议较小的光华印刷公司新建建筑物进行价格评估,根据其结果,再议解决方案;为强化合意,及时采取“快、拢”的方法,第一时间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分别谈话,帮助其正视现实,重新客观全面地权衡利弊。经多方提议、多次磋商,最终达成统一的调解意见,实现双方矛盾的化解、拆迁不再有障碍、投资环境得到了优化、避免了累诉和执行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