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涉外股东出资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为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
2010年新加坡法院任命的环保科技公司司法管理人作出决议,变更了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全部董事,但因大拇指公司原高管拒不配合而未能完成变更登记。2012年3月30日,环保科技公司司法管理人再次作出决议,任命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2012年4月,大拇指公司以环保科技公司欠缴剩余出资1.45亿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环保科技公司缴付增资款4 500万元,获得一审胜诉。环保科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五人大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环保科技公司司法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大拇指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决议有效。对于工商登记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由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