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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出资纠纷案

2023-09-18 09:32:06 232

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出资纠纷案


 

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出资纠纷案
[2009]琼民二初(重)字第1

  调解法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娅 祁永杰 程序
  案情介绍
  一审原告: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澳公司)
  一审被告: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通什市(现五指山市)政府决定委托通澳公司负责承建通什淡水净化厂工程。1994年1月海南省计划厅批准立项。1994年10月海南省计划厅批准淡水净化厂工程总投资为10942.31万元人民币,其中根据国家经贸部及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批准使用比利时政府贷款400万美元,通什市政府建设与环境资源局为借款人,后改为通什市政府财政局。1997年2月25日,通什市(现为五指山市)政府与通澳公司签订《兴建通什淡水净化厂工程合同书》,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政府将83. 4亩土地出让给通澳公司兴建通什淡水净化厂及配套设施,出让期限为70年,出让价格为每亩1000元共计人民币83400元;通什淡水净化厂总投资额为11500万人民币,通澳公司承担总投资的75%计 8500万人民币,通什市政府承担总投资的25%计3000万人民币;水厂投产后,全部利润首先偿还国外贷款本息。还清本息后,水厂营业利润或亏损按双方出资比例即75%:25%分配或分摊。1999年9月9日,通什市政府以通府(1999) 53号文向省政府提交《关于请求从财政国债转贷中安排通什淡水净化厂配套资金的请示》报告,主要内容为,通澳公司对水厂项目已完成了综合楼,UCD平台,加氯间、加药间、配电间、机修仓库、取水泵房、高位水池等85%的土建工程,但因市政府无力解决其投入的配套资金,请求省政府从国债中帮助解决配套资金2500万人民币。由于配套资金不到位,设备存放过久,2001年4月24日,通什市政府向通澳公司发出《关于选择水厂继续建设方案的通知》,从四个方案中要求通澳公司予以选择,通澳公司选择第二个方案后,2001年5月10日通什市政府以通府函[2001] 24号文对此予以确认。该项方案为“在贵公司无力或不愿意继续投入的情况下,我市愿意单方作为项目执行人,通过其他途径继续完成淡水净化厂的建设。贵公司的项目建设前期投入包括垫付利息150万比郎,由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转为股权参与分成。望贵公司一如既往地配合支持我市淡水净化厂的建设。”但没有投入转化股权及分成协议。2001年11月20日,五指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向市政府提交《关于请求办理水厂项目审计及移交手续的请示》。主要内容为,建议采用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对水厂项目评估报告中的数据做审计报告和移交手续,但这些数据不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工程量计算依据须另定协议。但其与通澳公司也没有再就此订立协议。2001年11月22日,五指山市审计局以五审办函[2001] 7号文向五指山政府出具《关于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资产的审核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市政府指示,市审计局派出审计小组对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出具的通澳公司(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评估内容进行了审核,现出具意见为: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资产总额为72798084. 29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投加泵、过滤器自控中心及附件,搅拌器、蝶阀等42项进口设备总额为43479084.29元人民币;加药车间土建、加氯车间土建、UCD平台土建、高压线路、取水泵房、高位水池、综合办公楼土建工程、变配电车间土建工程、机修车间土建工程、淡水厂道路及挡土墙,南圣河南北岸挡土墙等11项在建工程总额为17415000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86. 7亩)三通一平总额为11904000元人民币。2001年11月30日,五指山政府向通澳公司出具五府函[2001] 23号《关于移交水厂项目资产的函》。主要内容为,由于通澳公司选择了第二方案即不再继续操作水厂项目,为保证水厂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和资产的完整,经研究决定由五指山市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接管水厂项目继续运作,希望通澳公司协助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内容为土地共86亩,设备包括投加泵等共42项,土建工程包括加药车间等共11项。2001年12月10日,五指山市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与通澳公司签署《通什水厂工程资产移交书》,双方将上述项目移交完毕。后双方就通澳公司对淡水净化厂的投资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通澳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五指山政府返还其投资款。
  调解过程
  本案双方争议时间长久,双方矛盾对抗激烈,案件较为复杂,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受理该案后,历经省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及发回重审的三个审理阶段,最后通过调解方式,最终妥善解决了双方矛盾。具体调解过程如下:
  1.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支持。主动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省有关领导重视和协调。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省长罗保铭等省领导非常重视,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海南高院从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大局着眼,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优化海南的投资环境。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肖若海专门就此案带案下访,就地协调矛盾纠纷。
  2.院领导亲自挂帅,积极协调。针对双方当事人在重审过程中,有一定的和解诚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等院领导抓住机遇,多次专程赴五指山市协调解决通澳公司与五指山市政府因出资以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系列纠纷案件。张光琼副院长、吴剑平专委多次听取案件承办法官的汇报,亲自指导案件的审判和调解工作,结合法院对系列纠纷案件审理、判决和执行的情况,提出了基本思路和具体解决方案。
  3.辨法析理,上门调解,力促双方和解。对于本案的调解,一方面,海南高院院领导多次上门协调下,另一方面,从案情出发,引导双方尊重历史,着眼未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考虑如何抓住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好局面,指出市政府要把握形势,服务投资者,发展五指山;投资者要考虑怎么样让项目滚动起来,产生效益,也为五指山的发展做贡献。
  经过数十次的调解,最终促成于2010年7月14日在五指山市签订了和解协议:
  (1)五指山政府与通澳公司合作建设的通什淡水净化厂项目实际占地面积为76. 7亩,五指山政府负责将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办至通澳公司名下,并将土地用途由市政公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变更用途的费用由五指山政府负担。通澳公司须按五指山政府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建设该宗土地。
  (2)通什淡水净化厂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因故已损坏)归通澳公司所有,与通什淡水净化厂有关的一切债务,均由通澳公司承担,与五指山政府无关。
  (3)通澳公司投资建设的南圣河南北岸挡土墙工程本属于通什民族风味饮食购物一条街的工程范围,经通澳公司评估,通澳公司对南圣河南北岸挡土墙工程的投资额为人民币798万元。现双方同意将通澳公司对该工程的投资额列人通澳公司对通什淡水净化厂的投资额一并处理,通澳公司在通什民族风味饮食购物一条街的投资款中扣除该投资款。
  (4)五指山政府应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通什淡水净化厂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至通澳公司名下,并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同时将通什淡水净化厂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已损坏)等按现状移交给通澳公司。
  (5)双方确认五指山政府投资建设通什淡水净化厂的投资额计人民币3682. 5470万元。该款为五指山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该款由通澳公司承担,由通澳公司直接支付给五指山政府。
  (6)五指山政府在通什淡水净化厂所占25%的股份归通澳公司,通澳公司向市政府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00万元。自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解除就通什淡水净化厂所签订的所有协议。
  (7)经核查,通澳公司就通什淡水净化厂项目向五指山政府借款人民币40万元,通澳公司应向五指山政府偿还该借款。
  (8)通澳公司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9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第5、 6、 7条约定的所有款项共计4222. 5470万元支付给五指山政府,五指山政府才按调解书第4条之约定将通什淡水净化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至通澳公司名下。若通澳公司未按本条约定向五指山政府付款,则五指山政府可以无偿收回通什淡水净化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澳公司仍承担有关通什淡水净化厂的债务,并不得向五指山政府追究包括返还投资款在内的任何责任。
  (9)调解书送达并履行完毕后,五指山政府与通澳公司之间就通什淡水净化厂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双方不得互相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