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中方A公司与合资外方B公司境外公司撤回境内合资企业投资案
合资中方A公司与合资外方B公司境外公司撤回境内合资企业投资案
——涉外合资协议纠纷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案情简介
(一)合资背景
合资中方A公司是一家轨道装备制造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其产品广泛运用于国内外高铁以及其他轨道交通项目。合资外方B公司则是一家欧洲著名的轨道交通行业内某特种设备生产商,其拥有该特种设备制造领域诸多世界领先水平的专有技术,产品在国外轨道交通行业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但在国内尚未得到应用。
2005年国内轨道交通产业刚刚起步,当时中国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提出了有条件地接纳外资进入轨道交通领域,即鼓励国内一些在轨道交通产业已经做大做强的龙头企业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手段,与持有专利技术或专有生产能力的外资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尽快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能力,以最终实现“全面国产化”的目标。如此,既可以让中方企业取得先进的制造能力和技术,也可以让外方在利益驱动下,释放高端技术,达到双赢的结果。
在上述背景下,A公司(以下又称“中方”)与B公司(与C公司、D公司统称为“外方”)商定在A公司所在地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共同签署了《合资合同的可行性报告》。当时B公司已经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子公司,即C公司(C公司自注册成立后由于产业壁垒无法进入轨道交通产业而始终不能形成生产规模)。2005年3月B公司委托C公司先行与A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合资意向书》。后B公司为了方便投资管理,专门在香港特区全资成立了特殊目的公司即D公司,并以D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在A公司所在地正式签订《合资合同》(A和D两个公司各占50%的股份),《合资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向合资公司提供相应品牌、技术和管理经验,并由C公司向合资公司以成本价提供半成品和配件(合资公司与C公司另行签订《半成品和配件供应合同》)。为了确保合资公司的利润和利益,A与D两个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应的不竞争条款(即在合资期限内,外方公司不得与合资公司在类似行业和产品上实施任何竞争)。
2005年10月,合资公司取得政府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合资公司从落地到持续稳定地运行,整整十年时间,中方通过不懈的努力,敲开了轨道交通车辆制造厂的大门,将合资公司的产品源源不断地供给了车辆制造厂,最终让各车辆制造厂对于外方这一家族企业从闻所未闻,到逐步接纳,最后外方取得了较为知名的供应商地位,中方的苦心经营是功不可没的。
(二)争议缘起
羽翼已经丰满,外方及其品牌的美誉度已经像一根楔子一样嵌入中国市场。外方自诩已经可以不再依赖中方,从2015年年初开始,外方不断在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公司运营上制造各种矛盾和障碍,并向中方提出了单方面撤资要求,在未得到中方满意的答复后,悍然采取以C公司的名义向国内车辆制造厂直接投标与合资企业公然竞争的挑衅行为。
对此,中方依据《补充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明确向外方提出其存在违约行为,在收到中方提出的违约异议后,外方非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为规避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种种限制和监管,外方B公司在没有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拥有的D公司全部股份在香港特区转让给了另外一家外方F公司,并依据香港当地的法律履行了相应变更手续和董事的更换。随后F公司正式书面通知中方和合资公司,要求向合资公司派出新任董事并召开董事会会议。与此同时,B公司向A公司和合资公司出示了一份由D公司在其股权变更后作出的不再使用B公司商号、品牌、声誉的声明,并明确告知A公司和合资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外方享有的品牌和技术。外方C公司更是在向合资公司供应零部件时采取了时断时续的方式,让合资公司苦不堪言。
B公司采取了境外交易股权的“金蝉脱壳”之计,C公司采取停止向合资公司“供血”的“釜底抽薪”之计,再压上D公司采用“改头换面”的手法,将外方的品牌全部拱手让与B公司,并承诺绝不再使用B公司的任何商号、品牌和技术,面对外方的措施,中方以及合资公司处于不利境地,稍有不慎,中方付出的多年努力和取得的轨道事业,将被外方独吞。
(三)案件的发展与最终结果
面对外方赤裸裸的违约撤资,中方并没有被艰困的局面吓倒,而是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维护自己权利和追究外方违约责任。律师接受中方委托后,迅速对整个事件以及中方的商业目的开展了整体评估,在10天内,制订了处理目标和方式。目标是反击与谈判同步,即边打边谈,既不放弃谈判,也不放弃反击。
就反击方式而言,律师启动了一系列司法途径,基本对外方形成围剿之势。律师根据中方与外方签署的多份合资文件、补充协议、供货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所约定的司法管辖,分别采取了公司高管侵权、合资合同纠纷仲裁、合资侵权之诉等诸多诉讼和仲裁程序,采取包括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等多种司法措施,迫使外方在反复权衡与评判后,不得不与中方重开和解谈判。经过多轮艰苦卓绝的讨价还价,最终外方不得不撤销其境外D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以较为公平的价格将D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中方,同时,中外双方签署了合资公司以及中方有权继续使用外方之前提供给合资公司的一切知识产权技术的协议。
此纠纷自2015年年初开始,至2017年10月结束,历时两年多,历经太多的艰辛和困难,最终中外双方正式签订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