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欢乐贸易有限公司与S国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
河北欢乐贸易有限公司与S国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
——涉外信用证欺诈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河北欢乐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ebei Joy Trading Co., Ltd,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S国某公司(“S国公司”)签署进口合同(合同编号为HBJ120140810),从S国公司进口电子部件产品,总金额约30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跟单信用证付款,并约定在货物装船时应由中国公司派人监督。信用证列举了信用证兑付所需的各项单据,并规定:所有单据均需注明合同编号。但由于中国公司的疏漏,中国公司监督装货的证明并不在兑付单据之列。在监装人员还未前往S国时,开证行就收到S国W银行发来的电报,称其已经向S国公司支付了300万美元议付款,并将议付单据寄来要求开证行全额兑付。
经开证行认真审查单据,发现在S国W银行所交单据中存在若干处不符点。开证行依据UCP600的规定向S国w银行提示了不符点,并作出拒付通知。但S国w银行并不认同开证行的不符点提示,多次发来电文称不符点是“typingerrors,不属于单据中的不符点,要求开证行立即兑付信用证。
中国公司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律师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申请法院对S国公司所装运货物进行保全,发现所装运的“电子产品”实际是20世纪90年代电话拨号上网使用的调制解调器,在目前主流的宽带网络中毫无应用价值。律师适用信用证法律和国际惯例,主张S国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经两级法院依法审理,均判定涉案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事实,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中国公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