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号:(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4077号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25日,被告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进行掉期业务,并签订了《ISDA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含附约)》(下简称“《ISDA主协议》”)。2007年3月7日、2007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又分别签订了具体掉期业务协议《事由:SHA-111》《美元/日元汇兑风险防范指南一息票互换(couponswap)指南》以及《事由:SHA-137》及《美元/日元汇兑风险对冲介绍一可取消息票互换》。后,被告均未依约在指定账户内存入约定金额日元,即7500000日元/每期、15000000日元/每期,致使《事由:SHA-111》协议、《事由:SHA-137》协议的上述各3期息票互换(合计6次交易)无法进行。为此,原告于2009年1月22日向被告出具了《有关未收到付款的通知》,后又出具了《提前终止通知,按照2006年1月25日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主协议第6 (a)条的规定》,指定2009年2月6日为提前终止日,表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提前终止金额,包括未付金额及清算金(平仓金额),并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方法。但被告仍未存入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提前终止金及违约利息、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1.原告未取得经营掉期业务的许可,银监会的批准证书中没有掉期业务,原告、被告之间的掉期合同无效;2.即便协议有效,被告提前终止履行该协议,基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是原告单方提供的全英文格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晦涩难懂,对被告不公平,合同规避了原告的责任;4.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是对未履行部分预期利益的赔偿,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被告未履行该协议所产生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违约利息,缺乏相应的依据,与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相冲突;5.被告不能履行该合同,是因为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股东发生分歧,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出于不可抗力。基于上述理由,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综合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了“调解优先”的审判方法。同时,承办法院因案制宜,注重调解方式上的创新。在弄清案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原告的利益需求以及被告的偿债能力,采取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偿债方式,既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影响被告自身的良性发展,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这一案由。本案也得到了广泛关注,中国法院网和上海法院网都对此案进行了图文与视频直播。
办案过程
本案是国内首例掉期纠纷,具有类型新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本案的调解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认案情、明晰争点
本案属于新型金融纠纷,涉及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货币掉期业务的框架协议—《ISDA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含附约)》,合同术语晦涩难懂,并需参考众多国际惯例,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难度及挑战。为此,浦东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进行了证据交换,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有无资质进行掉期互换业务、清算金应当如何计算。
二、分析案情、着力调解
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原告的诉请符合协议约定,也符合国际上关于货币掉期业务的通行结算方式,但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被告目前资不抵债,没有能力支付巨额债务,如果法院采取硬性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的话,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被告将面临破产,且原告的债权也未必能真正实现。凭着多年办理金融案件的经验,承办法官意识到判决未必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而采取调解方式更可能取得双赢的效果。因此,在综合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毅然采取了“调解优先”的审判策略,经过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并最终在三个半小时的庭审后,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多次撮合、成功调解
本案涉及国际货币掉期业务,兼具新颖性、专业性、复杂性,从2010年11月8日达成最初的《和解协议》至2011年3月22日签署最终的《调解协议》,历时4个半月,这中间,合议庭成员反复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协商沟通,多次修改调解协议,凭借着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娴熟专业的审判技巧,承办法官注重两个方面的创新,经过多次撮合双方心理预期,使得案件得以成功调解。一是参考惯例,注重适用法律上的创新。该案涉及国际货币掉期业务,同时也有比较成熟的国际惯例参考,所以在该案的审理方式上较多地参考了国际惯例,实现了审判思路上的超越和突破,方便了本案事实的查明、法律争议焦点的确定,也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二是因案制宜,注重调解方式上的创新。
本案在确认案情的基础上,并没有机械地完全通过现金偿付的方式来清偿债权,而是因案制宜,充分考虑原告的利益需求以及被告的偿债能力,通过《和解协议(一)》确认债权,明确了债权的支付与实现可以多样化,通过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形式来偿债。这种方式既让原告的诉请得以满足,又能让被告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影响企业自身的良性发展,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