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系列破产案
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系列破产案
案号:(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1号
案情介绍
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浩公司)与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公司)系香港億毅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出资设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分别为上海市闵行区和上海市金山区;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系英属维尔京群岛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于2004年出资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为上海市闵行区。美浩公司、动力公司与企业公司(以下并称三家公司)实际经营地相同,均在上海市金山区。2008年,因实际控制人潘亚平出走,企业停产,拖欠债权人巨额债务,上述三被申请人被债权人申请人上海伊斯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可润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瑞联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办案过程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裁定受理上述三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于2008年5月19日分别成立了由上海银监局、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枫径镇人民政府、枫径镇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破产清算组,并依法指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鉴于三被申请人虽均登记为外商独资企业,但三家公司事实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第一,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潘某某;第二,经营范围紧密关联,分别负责通用发动机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第三,人员高度混同,仅设立了一个财务部门,财务总监也为同一人。企业职工在三家公司间调换频繁,难以区分员工究竟隶属于哪家公司;第四,财产高度混同,设备与货物混合存放于仓库内,固定资产台账与实物、卡片无法逐一核对,审计机构无法确定设备与货物的权属,而车辆与房屋等需要登记确权的财产则主要列于动力公司名下;第五,债务高度混同。三家公司相互借款、相互担保,公章交叉使用或同时使用,致使部分债权人难以准确界定债务人的身份。部分债权人取得的债权凭证上甚至载明,“兹有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系同一实体控股的三家公司”,并同时加盖三家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法院决定将三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并清算,统一清偿。2008年11月20日,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破产。2008年9月10日、2010年1月19日,法院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汇报了破产清算工作、通报了债权申报审核情况,并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普通破产债权获得7. 18%的清偿率。2010年1月25日,法院依法裁定认可了债权人会议提供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0年2月23日,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