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媛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
王丽媛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
案号:(2004)青民三初字第65-2号
案情介绍
被告东方电子公司于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证券名称:东方电子,证券代码:0682(后深交所将代码位数调整为000682)。同年12月1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0万股,发行价7. 88元,发行后总股本增为6830万股。1997年1月21日,东方电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当天收盘价为每股17.24元。2002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东方电子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证券名称由“东方电子”变为“ST东方”。2004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撤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的特别处理,自2004年4月26日起该公司股票简称由“ST东方”变为“东方电子”。截止到2006年7月东方电子股权分置改革前,经历次除权配股后,东方电子公司流通股本总共为602111996股。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隋元柏作为东方电子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峰、方跃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原始职工股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 8亿元炒作股票的收益,通过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共计金额1708230927元;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1507份,共计金额1704796493.50元,将其中的1595349244. 30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四次实行送、配股方案。通过上述虚假行为,欺骗股东高价买进,低价被套。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着手调查东方电子公司违规事宜,该股票随着大盘的跳水连续下跌,股票市值大量缩水,给股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隋元柏、高峰、方跃身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利用股票收益的资金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夸大公司业绩,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161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隋元柏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高峰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方跃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事实。1997年7月14日,被告东方电子公司向公众披露的1997年中期报告中,1997年1~6月份的净利润为35285201. 95元。1998年3月14日,被告东方电子公司向公众披露的1997年度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236675031.28元,净利润70615556.02元,每股收益0. 517元。而该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为24908122. 25元,故青岛中院认定1997年7月14日为该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2001年10月12日中央电视台《证券时间》栏目第二时段播出题目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的报道。这篇报道认为,“东方电子的业绩到底有多少水分,虽然还有待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但是,从我们的调查结果看,增发失败、机构减持以及连年股本扩张,都不是公司股价下跌的根本原因,东方电子高增长背后的业绩不实,才有可能是股价从24元跌到6元多的真正原因所在”。该日期为青岛中院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
自2001年10月13日起,东方电子公司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为2001年12月18日,该日期为青岛中院认定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另外,原告买卖东方电子股票的有关事实详见本调解书附表,有关电子文本已向当事人送达。
由于本涉及投资人人数众多、标的额巨大,被舆论界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经过多年的审理、调解工作,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除一起案件因双方差距过大无法调解而判决以外,其余符合赔偿条件的当事人均与被告签署了民事调解书并已实际获得了作为赔偿的东方电子股票。
办案过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思路,妥善调处了涉案矛盾纠纷。具体而言,本案在办案过程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方面,有以下体现:
第一,结合案情,确定“调解优先”的思路,科学合理制订调解方案。通过事先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本案案件类型新、涉及当事人众多、适用法律困难,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事先周密部署,合理计划,多次反复研究,制订了周密的调解预案。
第二,科学运用调解方法,按照“放水养鱼”的方式,力促案件妥善调处。针对投资人因受虚假陈述影响损失惨重情绪十分激动,东方电子公司经营困难的实际,按照“放水养鱼”的方法,尽量维持并推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深入实地积极进行调解。其一,通过实地走访、几十次做东方电子公司及原告律师代表的调解工作,进而通过召开集中调解大会、签署框架性调解协议、利用新闻媒体将框架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布等方式,促使全国各地未参加首次调解的投资人和代理人纷纷与青岛中院联系以达成调解协议方式,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调解工作效率;其二,针对本案涉及的近7000名股民、14余万笔东方电子股票交易记录,青岛中院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技术手段,设计开发相关软件程序,实现损失自动化计算,并确保了计算结果准确无误,确保了调解结果的信服力。
第四,依法创新案件执行方式,实现案件高效执行,尽快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青岛中院面对股票协议过户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通过采取协助执行过户的方式,积极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合作,第一时间完成全部股票的过户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案件的成功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