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冠诉吴秉衡、安徽省安寿水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王文冠诉吴秉衡、安徽省安寿水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2010]六民二再初字第0001号
调解法官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义发
案情介绍
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安寿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寿公司)
再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冠
原审被告:吴秉衡
安寿公司系安徽省寿县供销社与吴秉衡等台胞合资设立的公司,吴秉衡任公司董事长。后因公司经营不善,1997年6月4日,安寿公司决定由吴秉衡进行承包经营。1997年7月30日,吴秉衡又与寿县供电局职工王文冠签订安寿公司分段承包合资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吴秉衡以水泥半成品及无烟煤等原材料对安寿水泥公司(合营体)进行投资,投资额为256659.54元,王文冠以代交安寿水泥公司所欠电费对合营体进行投资,投资额为181923. 63元,两项投资为438583.17元。1997年12月17日,安寿公司收到程东桂投资款65209.28元,审计报告确认此款为投资款,且系程东桂代王文冠投资,故王文冠实际向合营体投资总额为247132. 91元。合营体开始生产后由于管理混乱、缺乏资金、产品质量达不到承包协议要求等原因于1997年11月30日停产。1997年12月14日,吴秉衡提出终止承包合同。双方因合营体亏损、债权债务分担及资产分配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诉讼至法院。
原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6日作出(1998)六中经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吴秉衡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0日作出(1999)皖经终字第29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经原告王文冠申请,更换安寿水泥公司为本案被告,同时裁定将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安寿水泥公司与被告王文冠合伙纠纷一案与本案并案审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0日作出(2000)六中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文冠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2007)六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再审。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7)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安寿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皖民二再终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再次发回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本院重审期间,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王文冠与安徽省安寿水泥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安寿水泥有限公司分段承包《合资经营》合同;(2)安徽省安寿水泥有限公司再行支付王文冠补偿款人民币壹万元,于2010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安徽省安寿水泥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王文冠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3)王文冠与安徽省安寿水泥有限公司之间经济纠纷就此了结。王文冠不再享有安徽省安寿水泥有限公司任何财产权利;(4)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王文冠与安徽省安寿水泥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
调解过程
由于该案系涉台案件,历经多年多次诉讼,当事人之间矛盾相当大,如果简单判决,并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要对合营体的账目进行重新审计,无疑又延长案件处理周期,加大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有鉴于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将调解作为本案处理的首选方案,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处理全过程,运用多种调解方法,借用各方力量,促成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而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再审案件大都经历多年、多次诉讼,当事人情绪一般都十分激动,矛盾较大,积怨较深,当事人到法院来,往往有大量的话要向法官倾诉。有鉴于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注意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和要求,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哭诉和抱怨,让当事人感到法官的为人亲善、公正无私,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让当事人充分信任法官。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摆事实、讲法律,对当事人做思想说服工作。针对当事人有时候情绪不稳定或对法院调解工作的不理解,始终面带微笑,不厌其烦、耐心、反复细致做着释法明理叙情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逐渐融化当事人心里的“坚冰”,消除当事人的隔阂,促成当事人和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吴秉衡住在寿县,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此,法官主动赶赴寿县听取吴秉衡的意见,耐心听其陈述一个多小时,然后适宜地做吴秉衡的思想工作,取得了吴秉衡的积极配合,从而为本案的成功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做调解工作。本案由于历经多年多次诉讼,卷宗有十余本,涉及到企业债权债务、资产清算,账目十分复杂。通过两个星期认真细致地将案件涉及的每一笔账目的清理,整理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营体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何分担问题。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初步提出了王文冠放弃分配合营体资产权利亦不分担合营体债务,同时安寿公司再给付王文冠一定数额经济补偿的调解方案。由于吃透了案情,准备较为充分,在调解过程中始终掌握着主动。最终,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基本上是在当初提出的调解方案基础上达成的。
三是采取“背靠背”方式做调解工作。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吴秉衡与王文冠由于历经多年多次诉讼,双方均深感疲惫,有意早日解决纠纷。承办法官抓住双方的这个思想动态,适宜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决定“背靠背”听取双方各自意见,做调解工作。王文冠刚开始调解时,要求安寿公司、吴秉衡至少还要给其10万元,而吴秉衡方则称王文冠要将投资款补齐,双方差距过大。针对双方各自的方案,一方面耐心地做王文冠思想工作,指出安寿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10万元难以兑现;如该案调解不成,还需重新审计后再行判决,时间耗费会非常大。另一方面,又立足于案件事实,用大量的证据佐证安寿公司应给予王文冠一定的补偿。在承办法官及其他同志的耐心说服下,双方开始让步,差距越来越小,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借助诉讼代理人力量,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在本案调解中,双方差距一度非常大,为此,承办法院及时找吴秉衡的代理人进行沟通交流,从法律角度上将案情如实、全面进行剖析,促使其尽量从中立的角度看待分析问题,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吴秉衡代理人对案情有了新的认识,同意配合做协调工作。最终,经过各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是合理设计调解方案,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在本案调解过程中,经过我们大量的工作,安寿公司仅同意支付王文冠1万元,作为对价,王文冠将放弃安寿公司一切财产权利。应当说,王文冠在本案调解中作了不少让步。因此,为了防止安寿公司拖延支付1万元,承办法官特意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安寿公司需在2010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逾期不付,安寿公司再行支付王文冠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如此,既消除了王文冠的担忧,保护了王文冠的基本权益,又对安寿公司起到了一个制约作用,促使安寿公司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从而平衡了双方利益。后安寿公司于2010年4月底主动将1万元交付给王文冠。双方就此息诉,彻底从诉累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