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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泽沛与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请求权申请再审案

2023-09-18 09:41:06 267

颜泽沛与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请求权申请再审案


 

颜泽沛与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请求权申请再审案
[2011]民提字第237

  调解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张国蓉 肖宝英 湛雄辉
  案情介绍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泽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
  武汉中院一审审理查明:华腾公司是1999年11月17日在湖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后增资为1000万元),主营钢材销售。颜泽沛是华腾公司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为24%。其他两名股东分别是吴新华占股51%,陈强兴占股25%。华腾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表明公司经营期限原为自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8年11月17日止。2008年9月25日,华腾公司通知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同年10月15日股东会表决公司营业期限延长至2011年11月17日,股东会通过该决议时,吴新华和陈强兴投赞成票,颜泽沛投了反对票。2008年10月16日,颜泽沛向华腾公司发函要求华腾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另查明,华腾公司的三名股东还投资设立了佛山市三水华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华腾公司)、海南华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滕公司)、海南华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添公司)、湖南华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腾公司),各股东对上述公司的持股比例与对华腾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同。吕中波自1999年至2007年10月期间在华腾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张彦从2004年3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在华腾公司担任出纳工作,二人在工作上向华腾公司的刘炎朝咨询,接受刘炎朝的指导。吕中波、张彦从事华腾公司财务工作期间,除管理华腾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务章外,还掌管关联公司海南华滕公司、海南华添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财务章、合同专用章,以及颜泽沛,华腾公司另二名股东吴新华、陈强兴和案外人吴立玉等私人的银行卡,其经手的华腾公司销售未开发票的收入被授意存入这些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和私人银行卡内周转。张彦作为出纳将华腾公司经营发生的原始凭证交给会计吕中波,由吕中波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将报表报各股东。吕中波编制的财务报表据实反映华腾公司的财产状况,称内部报表。此外华腾公司还编制有一套报表,称税务报表。吕中波离开华腾公司时,将华腾公司2004年至2007年内部财务报表电子文档向刘炎朝办理了工作交接。2008年1月14日,刘炎朝通过电子邮箱发给颜泽沛一份单位名称为华腾公司,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份的财务报表,同年4月13日,刘炎朝又发给颜泽沛一份单位名称为“华腾公司(湖北区域)”,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份的财务报表。该两份报表内容科目相互对应,属同一套财务报表。其中,2008年3月份的财务报表反映该报表的会计主体华腾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9012. 905418万元。华腾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经刘炎朝审核后,按薪酬分配试行方案支付给华腾公司的管理人员吴立玉198. 811478万元,该项开支在华腾公司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的报表中没有记载,在刘炎朝通过电子邮箱发给原告颜泽沛的内部报表中有记载。
  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颜泽沛作为华腾公司的股东,在华腾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对通过延长公司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根据法律规定,颜泽沛有权请求华腾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庭审中,华腾公司表示愿意收购颜泽沛的股权,但不认可颜泽沛诉请的价格。经征求意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华腾公司净资产作为计算股权价格的依据。本案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华腾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对此颜泽沛主张以华腾公司内部财务报表记载为依据,华腾公司主张以税务报表为依据。武汉中院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据实编制,保证所记载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华腾公司编制的两套财务报表中,内部报表系对华腾公司全部经营情况真实完整的记载。华腾公司辩称该报表包含其他关联公司及个人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和资产,应予扣减,与曾担任华腾公司会计职务的吕中波及担任华腾公司出纳职务的张彦的证言相矛盾。吕中波和张彦证明华腾公司使用关联公司及个人的银行账户及印章进行经营以利避税,实际该部分资金和资产都是华腾公司的。该证言与华腾公司会计和出纳掌管关联公司银行账户及印章的事实相吻合,故予以采信。华腾公司的内部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附表,能清楚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故华腾公司称该表是粗略的统计,只是流水账的抗辩不能成立。虽然华腾公司对其内部报表反映的净资产持异议并提出了资产评估鉴定的申请,但却拒不提交符合要求的评估鉴定资料,致使评估工作无法进行,故华腾公司不能否定其内部报表的真实性。至于华腾公司主张的税务报表,现有证据证明该税务报表记载不完整,故不应作为确定华腾公司净资产的依据。
  综上,武汉中院确认华腾公司的净资产应以华腾公司内部财务报表记载的数据为依据。以华腾公司2008年3月份的内部财务报表记载的净资产额为依据计算颜泽沛的股权价格为宜(计算公示:90129054. 18 × 24/100 = 216309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09年12月24日判决:一、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颜泽沛支付人民币2163. 0973万元,收购颜泽沛在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二、驳回颜泽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7. 18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证据保全费100元,均由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华腾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华腾公司提交了2010年4月27日股东会会议决议。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股东会决议内容及公司解散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华腾公司解散事实湖北省高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华腾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本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继续延期经营需要解散的;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华腾公司就公司解散一事,于2010427日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四路金龙花园307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吴新华、陈强兴(共持有76%的股权)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一、基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10年6月28日依法解散公司。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0年7月10日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予以清算。清算组由蔡立鑫、王璇、杨岭、吴立权、颜泽沛组成,由蔡立鑫任组长。由清算组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资产据实清算并解散公司。
  湖北省高院认为,颜泽沛作为华腾公司的股东,其股东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在华腾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颜泽沛对通过延长公司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请求华腾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全部股权”。合理的收购价格应当以对公司净资产额的审计评估结论为基础。一审未经审计评估确定华腾公司净资产额,以此确定颜泽沛所持股权收购价格的认定不当。本案属华腾公司股东颜泽沛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纠纷,其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一款(三)项的规定。但本案二审期间,其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基础及条件已发生改变。华腾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经股东会议决定,于2010年6月28日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该解散清算的决定符合华腾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华腾公司股东已决定解散公司,并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颜泽沛提出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及基础已不复存在。在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期间,其股东身份和地位并不发生变动,颜泽沛目前仍为华腾公司股东;其在公司存续期间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是以公司现有资产支付行使回购请求权股东款项,由公司持有其股权,公司以减资后注销或者转让的方式解决该股权归属问题,是股东权益保护的一种方式,而在公司业已解散的情况下,该项请求权受到限制,应依照公司法关于清算程序顺位予以清偿。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资产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其次清偿公司债务,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如存在剩余财产,则由股东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以实现其股东权益;未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债务的,股东不得进行财产分配。由此,作为股权回购,实质上是以公司现有资产实现股东退出公司资本,达到财产分配的目的,但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股东不得请求股权回购。在华腾公司清算过程中,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清算,颜泽沛作为公司股东,不得进行资产的分配,也不得请求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本案中,华腾公司股东在二审期间决定公司解散清算,而颜泽沛在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时公司处于存续期间。因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华腾公司负担。于2010年7月21日判决:驳回颜泽沛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颜泽沛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调解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结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立了调解优先的审查思路,加大调解力度,做了如下工作:
  1.关于调解方案的提出
  审判法官认真研究了该案案情,先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认为颜泽沛作为华腾公司的股东,其股东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在华腾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颜泽沛对通过延长公司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权请求华腾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全部股权”,以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但在本案二审期间,出现了华腾公司股东决定公司解散清算的新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颜泽沛请求华腾公司收购其股权就失去了实施基础。若支持颜泽沛的诉讼请求,先行完成股权回购后,再进行公司清算,则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相违背。因此,二审判决驳回颜泽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由于华腾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股东均是颜泽沛、吴新华、陈强兴三人,华腾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不仅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财务、管理关系,且颜泽沛与吴新华之间还有亲戚关系,而本案诉讼发生后,股东之间尤其是有亲属关系的颜泽沛与吴新华之间,已经陷入关系紧张、不能对话的僵局。在注重“人合”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没有合作的意愿,公司也将无法有序经营。颜泽沛与吴新华的矛盾很可能还会引发颜泽沛关于其他关联公司股权回购的诉讼。因本案已衍生出海南华滕公司诉颜泽沛出资纠纷、颜泽沛及其妻吴立玉诉华腾公司侵权纠纷两起案件正在诉讼中。本案的裁判,并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诸多纠纷。如能将颜泽沛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一并调解,便能化解若干已经形成和即将形成的诉讼,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有利于公司今后的经营,还能实现事了、人合。在仔细研究了解案情背景后,审判法官认为该案存在调解的可能。作为华腾公司虽然从判决的角度似是胜诉了,但公司走上清算之路并非所愿,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一审判决2600万元的收购价款过高,公司无力支付才决定清算解散。虽然二审判决华腾公司不用收购颜泽沛的股权,但也使多年经营的公司面临注销。而华腾公司始终愿意收购颜泽沛的股权,一审时华腾公司愿意以258万余元回购颜泽沛在华腾公司的股权,二审时华腾公司愿意以800万元收购颜泽沛在各公司的全部股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理的收购价格达成一致,可保华腾公司不解散。对华腾公司而言,调解是最佳机会。调解对颜泽沛而言也是不错的选择。首先从感情上,因其是华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吴新华的姐夫,本案纠纷发生后吴家姐弟之间的亲情产生隔阂,影响了家庭和睦,来自家族的压力很大;从利益上,因华腾公司进人清算程序,其退出公司经营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而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必定影响在其他公司的合作,而颜泽沛愿意从全部关联公司中退出,在股权价格上也就避免了争议。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利弊分析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为避免了因公司收购股权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最终确定由公司股东吴新华受让颜泽沛的全部股权。
  2.关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由于本案诉讼之后,衍生了海南华滕公司起诉颜泽沛出资纠纷、颜泽沛及其妻吴立玉起诉华腾公司侵权纠纷,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第一次调解时,颜泽沛认为其在各关联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应为6264万元(包括三水华腾公司与他人合资公司资产),但为了公司的发展和支持吴新华,愿以3130万元退出全部参股公司。吴新华只同意以300万元价款受让。在转让价款方面,虽因双方的差距过大,未能当场达成和解协议,但审判法官从颜泽沛和代表华腾公司出庭的清算组组长蔡立鑫身上均看到了缓和的态度。据蔡立鑫称,自诉讼发生后,案件的处理牵动了全家,上至年近九旬的老母亲,下至兄弟姐妹,还试图通过颜泽沛的儿子来缓和吴新华与颜泽沛的关系。而蔡立鑫作为吴新华大哥、颜泽沛的妻哥,说起家庭纷争,也是一脸无可奈何,并说起这么多年,颜泽沛从未喊其一声大哥,倍显伤感。审判法官从双方均愿意和解的诚意和双方对亲情的重视中看到了希望。为了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审判法官不厌其烦地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并不失时机地从亲情与金钱的关系进行耐心疏导,最终双方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1050万元。在第二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对1050万元的调解数额虽没有争议,但对1050万元的组成产生了争议。蔡立鑫称,颜泽沛曾以孩子上学为由向吴新华借过50万元,因此这50万元予以冲抵,不再支付,实际支付1000万元。颜泽沛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向吴新华借款50万元是因为当时公司长达半年之久未发工资,该50万元为其应得工资。看着双方当事人因为50万元的差距陷入僵局,审判法官再次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一上午的耐心工作,直到中午13点双方当事人终于形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协议:一、由颜泽沛将其在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24%的股权作价230万元人民币(下同)、佛山市三水华腾实业有限公司24%的股权作价630万元、海南华滕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40万元、海南华添实业有限公司24%的股权作价100万元、湖南华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4%的股权作价50万元,共计转让款1050万元,转让给吴新华。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吴新华十日内给付颜泽沛50万元。一个月之内,双方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工商变更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吴新华付清剩余款项。三、如一个月之内吴新华不配合工商变更,支付颜泽沛50万元违约金。如一个月之内颜泽沛不配合工商变更,支付吴新华50万元违约金。如工商变更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吴新华不付清剩余款项,每日按未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四、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双方各自撤回对对方的起诉。颜泽沛等人起诉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的案件若经判决,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需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由颜泽沛承担,胜诉方放弃判决书项下的所有权利。海南华滕实业有限公司起诉颜泽沛等人的案件若经判决,颜泽沛等人需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由吴新华个人承担。五、本协议生效后,颜泽沛与吴新华以及湖北华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华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华滕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华添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六、本案涉及的案件受理费用谁预付由谁承担。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于2011年12月29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向我院送来了“为民积功德,依法促和谐”的锦旗和表扬信,对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精神、精湛的调解技巧、良好的调解效果表示赞扬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