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云南三江化学冶金股份有限公司1831名自然人股东诉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星烙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景永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案
原云南三江化学冶金股份有限公司1831名自然人股东诉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星烙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景永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案
[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号
调解法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师清 孙少波 张宇
案情介绍
上诉人(一审原告):原云南三江化学冶金股份有限公司1831名自然人股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集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星焰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焰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景永康
三江公司是由牟定铜矿及牟定铜矿的2928名职工认购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牟定铜矿2928名职工作为自然人股东认购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的80%。 2000年7月,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委托,云南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三江公司的资产及债务进行审计结果表明,三江公司及其相关企业至1999年12月末累计亏损为29184730. 38元,资产负债率为105.04%。 2000年12月7日,三江公司召开特别董事会,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债权债务以及牟定铜矿在册职工一并由牟定铜矿接受并承担。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4日批复同意解散三江公司并注销登记。牟定铜矿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诺三江公司注销前已形成的债权债务、欠税、欠费以及该企业原国有身份职工由牟定铜矿一并接受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000年12月15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三江公司。
2000年11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同意牟定铜矿进入破产程序的通知。2000年12月14日,牟定铜矿向楚雄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其破产还债,楚雄中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裁定,宣告牟定铜矿破产还债,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牟定铜矿破产清算涉及土地10宗,其中就包括本案诉争的、原三江公司位于楚雄市东瓜镇詹家村委会的115638. 5平方米土地,该土地评估地价10671120. 78元。牟定铜矿的全部资产经清算后经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星焰公司以605万元的成交价格购买成交。
2005年5月,三江公司的1926名自然人股东向楚雄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景永康、谢今明等四人以三江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向云南省工商局申请注销三江公司的行为无效,要求判令四人赔偿因此给股东造成的损失2000万元并由第三人返还占有的资产,楚雄中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三江公司1926名自然人股东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三江公司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均已纳入牟定铜矿破产案件审理范围,按相关政策和法律作了处置和安置,1926名股东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6年6月15日,三江公司的股东周六四、刘宗禄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三江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2007年8月23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周六四、刘宗禄的起诉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周六四、刘宗禄的起诉。2007年8月,三江公司的股东以云铜集团、星焰公司、景永康为被告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原三江公司剩余财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转到盘龙区法院受理,由于案件所涉不动产土地位于楚雄,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最终由楚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受理本案。
本案中,1831名原三江公司股东以原三江公司注销后仍有剩余财产为由,诉请判令:云铜集团、星焰公司、景永康连带赔偿其所受的财产损害13050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国务院批准的牟定铜矿企业兼并破产项目中,已包含了三江公司的人员、资产、负债,原三江公司股东认为还属三江公司剩余财产的115638. 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三江公司注销后已纳人牟定铜矿破产清算处置,三江公司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星焰公司是在清算组向社会公开拍卖破产财产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同时,三江公司在注销时就已资不抵债3089205.52元,无剩余财产,故原三江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述原三江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通过积极进行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三江公司1831名自然人股东依法撤回上诉,并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
调解过程
本案当事人众多,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及时了解案情,针对原三江公司已经注销,其开办单位牟定铜矿已经破产,且已经事隔多年,原三江公司是否还有剩余财产可分配不易查证的事实,且这些股东是否还有权请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星焰公司作为拍卖取得土地的财产承受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有关法律争议方面的难点,确定了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了双方和解,自然人股东一方撤诉的结果,取得了良好效果。具体调解过程如下:
1.认真分析案情,确立“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一方面,本案涉及国企改制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多年来众多股东由于诉求没有得到支持,情绪一直较为激动,在楚雄当地已经过党委、政府、人大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多次耐心调解,均未成功,已经逐渐成为当地的一个社会问题,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另一方面,从案件实体审理来看,虽然经过多次诉讼,由于三江公司股东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可能性很小,但现状又是几千名国企职工(股东)的生活较为贫困,原企业经过破产、改制,已经产生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两相比较,导致职工们的心理落差很大。可以说本案下判并不难,但是难以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还会进一步激化,因此,处理本案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法院多做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基于这样的考虑,合议庭确立的“调解优先”的办案指导思路。
2.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组织案件当事人充分协商。诉讼调解是法律的判断与当事人间横向沟通关系的结合,调解成功与否更多来自于诉讼主体对利益调配是否认同。因此,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合议庭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切实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组织案件当事人充分协商,理性地化解矛盾纠纷,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合理分配。
3.准确把握调解的时机、分阶段灵活采用调解方法。在案件到庭后,合议庭将案件分为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庭前准备阶段,从节省诉讼资源,及时化解矛盾的角度进行调解,以当事人减少收集证据、举证、质证等方面的投入,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庭审中,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时,及时、全面的为当事人归纳争议焦点,在分清是非、划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在认清形势、权衡利弊后进行调解。庭审后,在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合议庭通过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不因为案件简单易判而关闭调解之门。此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掌握时机,分别情况采取“冷处理”或“热疏导”的方法,尤其是对那些因一时冲动而起诉或者矛盾已经非常激化的案件,采取视情况在确保不超审限的前提下采取“冷处理”,待当事人心态趋于稳定时,组织调解,化解矛盾。
4.辨法析理,合理释明,不断缩短双方差距。在吃透案情基础上,明晰案涉法律关系的定性,找准双方的争点,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讲明纠纷的成因、所涉及法律问题及各自责任所在,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调整心理预期,促使双方差距不断缩小。
本案成功调解后,获得了楚雄州当地和云南省委政法委、国资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