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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贻宁(李绮莉)诉龙涛、广西新龙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新龙伟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怡隆电脑软件开发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2023-09-18 09:46:12 244

白贻宁(李绮莉)诉龙涛、广西新龙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新龙伟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怡隆电脑软件开发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白贻宁(李绮莉)诉龙涛、广西新龙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新龙伟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怡隆电脑软件开发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2011]民提字第76

  调解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辛正郁 姜强 王丹
  案情介绍
  申请再审人:李绮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龙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广西新龙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南宁新龙伟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第三人:南宁怡隆电脑软件开发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2月,白贻宁、龙涛、杨武华、江飚各出资8万元成立南宁怡隆电脑软件公司(以下简称怡隆公司),经营计算机网络工程及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制、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及培训等。1995年12月,经股东会同意,杨武华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白贻宁,江飚将其股份转让给龙涛。至此,怡隆公司的股东为白贻宁和龙涛2人,各占50%股份,龙涛为怡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销售,白贻宁为怡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经过两人的苦心经营,怡隆公司成为当时广西电脑经营行业的龙头企业,两个家庭也相处融洽,甚至龙涛的户口一度迁在白贻宁母亲的户名下。随着公司越做越大,双方在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的矛盾也越积越深。2000年7月17日,白贻宁出资30万元(占股60%)成立南宁联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翔公司)。龙涛也于2000年7月出资240万元(占股80%)设立广西怡隆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怡隆)。联翔公司、广西怡隆与怡隆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基本一致。广西J怡隆成立后,很快与怡隆公司商场、库房的出租人广西计量仪器厂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将承租人由怡隆公司变更为广西怡隆,就在怡隆公司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以怡隆公司的名义函告各地供货商,怡隆公司的业务将由广西怡隆接替,原怡隆公司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维修站等均由广西怡隆承继。同时,怡隆公司停止经营活动。2000年8月,白贻宁与龙涛矛盾激化,8月底9月初,怡隆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2000年8月25日,怡隆公司发出股东会议公告:投资双方已着手对怡隆公司进行调整改革,并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盘查。怡隆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公司的财产除有285926. 53元存货由白贻宁占有股份的南宁迪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宁公司)提走外,其余全部被龙涛和新龙公司占有、使用和控制。后由于白贻宁向工商部门反映龙涛涉及到侵犯企业名称权问题,广西怡隆变更名称为广西新龙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龙涛爱人丁黄梅。白贻宁于2001年1月将龙涛和新龙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南宁中院于2002年12月18日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公明鉴定中心)对以下情况进行司法会计审定:(1)新龙公司、新龙伟业公司占有、使用怡隆公司财产情况;(2)新龙公司、新龙伟业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收益情况;(3)新龙公司、新龙伟业公司侵占怡隆公司的经营场地和办公场所,导致怡隆公司无法经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明鉴定中心于2003年6月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怡隆公司至2000年8月31日的财产总额为5376557. 67元,迪宁公司提货285926.53元,未付款。(2)新龙公司2000年12月的净利润为127040. 25元。(3)怡隆公司2000年1月至6月每月实现税后利润5859. 70元。新龙伟业公司是由龙涛的父亲龙有义和妹妹龙霞各出资(货币)25万元于2000年12月成立的公司。白贻宁在1998年3月出资30万元(占股30%)成立迪宁公司,在2000年7月出资30万元(占股60%)成立南宁联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翔公司)。因怡隆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南宁中院于2003年7月7日追加怡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经过南宁中院一审后,龙涛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基本维持了南宁中院的一审判决。龙涛仍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予以改判。白贻宁不服广西高院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该案在广西当地影响较大,人大代表比较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提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龙涛是否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同业禁止以及是否和新成立的新龙公司构成对怡隆公司的共同侵权。一审、二审均认定龙涛构成同业禁止,并和新龙公司构成对怡隆公司的共同侵权。广西高院再审改判原审判决,没有认定龙涛违反同业禁止,并免除了新龙公司的侵权责任。白贻宁不服广西高院再审,向我院申请再审,在我院裁定提审后,白贻宁遭遇车祸死亡。白贻宁之妻李绮丽继续参加诉讼,并称要完成白贻宁的遗愿,将诉讼进行到底。
  调解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合议庭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四个难点:一是本案时间跨度较大。从一审起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已历时10年,怡隆公司已不复存在,即便是新龙公司也已经名存实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事实问题已经很难查证,只能依据一、二审和原再审查证的事项进行确认;二是当事人积怨较深。双方当事人并非一时的商业合作伙伴,而曾是一道创业十年的好友,合作期间的艰辛和付出一言难尽,反目后,双方都觉得为对方付出了太多,心理上很难达到平衡,宁可自己的公司不开,也要把官司打下去,想让对方弥补对自己的所有亏欠,龙涛更是发出了“与你斗,其乐无穷”的壮语;三是涉及纠纷较多。本案还牵涉李绮丽哥哥经营的公司与新龙公司以及新龙伟业公司两个案件,均因本案提审而处于中止审理中,本案实际牵涉了白贻宁和龙涛两家人的所有纠葛;四是案结事难了。本案的案由是股东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管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均要面临着怡隆公司财产的破产清算和股东权益分配问题,最终白贻宁和龙涛两个股东财产分割清楚,还要走怡隆公司清算的诉讼程序,起码需要几年的时间,双方当事人还要承担接下来的一系列讼累。
  鉴于上述情况,合议庭在开庭前即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经讨论,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虽可以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但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却未根本解决,尤其对白贻宁的遗属李绮丽来说,既要承受丧夫之痛,承担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重担,还要面对接下来的几起诉讼,无论如何判决不是个好的结果,而必须争取调解结案。合议庭经过反复讨论认为,事情总有其正反两方面,本案的难点也正是本案的突破点:首先,当事人双方有感情基础,尤其是白贻宁不幸去世后,对龙涛应该有较大的触动;其次,二审判决龙涛、新龙公司需要返还怡隆公司700多万元,广西高院再审改为龙涛返还怡隆公司400多万元,相差仅300万元,争议的标的额并不是很大;再次,白贻宁去世后,李绮丽在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压力下,再没有更多的精力参与诉讼,其尽早结案的愿望应该比较强烈。经过讨论,合议庭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调解方案:
  1.争取所有纠纷一并解决
  本案纠纷虽是在李绮丽和龙涛、新龙公司之间,但却牵涉到了李绮丽的哥哥和龙涛的父亲、妹妹,如果单从有限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很难作出双方均信服的判决,但突破法人人格则有法律上的障碍。为此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即分工配合,由承办人王丹做李绮丽的工作,审判长和另外一个合议庭成员做李绮丽哥哥和龙涛方面的工作。从案情说到生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充分表示了对各方心情的理解和体谅,又指出本案的现实状况和法律上的障碍以及接下来处理纠纷的艰难,打消各方过高的心理预期,指出如果将案涉的所有诉讼坚持进行到底,必然是两败俱伤,没有一个会是赢家。同时耐心细致地疏导当事人的情绪,解开双方的心结。由于工作细致,入情入理,合议庭取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信任,虽然第一次调解失败了,但是双方也均同意,会考虑合议庭的建议,为案件的调解结案创造了条件。
  2.亲赴当地
  调解工作最初进行的比较艰难,双方寸步不让,第一次调解失败。合议庭根据调解中了解的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情况,决定由承办人和另外一名合议庭成员亲赴广西南宁再做当事人的工作。从龙涛方面介绍得知,本案中涉及到李绮丽哥哥态度强硬,并作为李绮丽继续进行诉讼的后盾,合议庭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在南宁做调解工作时,专门请李绮丽的哥哥到场,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李绮丽方面终于同意让步,但龙涛方面态度却坚决起来,多年积聚的怨气一定要讨个说法,合议庭成员考虑到当事人感情发泄需要,耐心地倾听他的诉说,并适时引导,但最终仍因龙涛让步数额有限,使得双方终未达成一致,合议庭成员遗憾地离开了南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扎实细致、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感染了当事人,他们都表示,只听说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下来提审罪犯的多,民事案件的法官专门到当地进行调解,确实太难得了。
  3.寻找案件突破点
  就在调解工作山穷水尽的时候,合议庭仍未放弃最后一丝希望,经过反复研究,认为龙涛的爱人、新龙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丁黄梅可以作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并确定由承办人继续做其工作,承办人在判决书已经拟好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艰苦细致的说服工作,反复多次与丁黄梅电话沟通,最终以精确的释法和极富人情的沟通方式,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通过丁黄梅做龙涛的工作后,龙涛方又作出了较大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龙涛与新龙公司共同一次性支付给李绮莉190万元;自此,怡隆公司视为清算并分割完毕,该公司所有财产、债权及债务归龙涛所有和承担,并由龙涛负责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李绮莉配合的,李绮莉要无条件配合。龙涛、新龙公司、新龙伟业公司不再向李绮莉、白萍、李建平、王素群、柳州怡隆电脑公司追究因本案及关联纠纷案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各方当事人关于怡隆公司的权益和清算析产等问题以及相关纠纷以本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各方不再互相追究责任。当天,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打了十年的官司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均如释重负,在签完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十年来从来没有这样轻松过,感谢人民法院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化解了十年的恩怨。此后,各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