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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诉卡塔尔某公司境外项目独立保函恶意索赔案

2023-09-18 09:46:31 246

江苏某公司诉卡塔尔某公司境外项目独立保函恶意索赔案


 

江苏某公司诉卡塔尔某公司境外项目独立保函恶意索赔案
——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中的恶意保函索赔性质认定

  案情简介
  江苏某电缆公司接到卡塔尔某公司的信息,称卡特尔有个基建项目,需要3.3亿美元的电缆,其愿意和中国公司一起投标。中国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和卡塔尔公司签署了会议纪要,纪要记载中国公司在2014年5月28日出具投标保函。双方在2014年6月5日达成了正式合作协议(以下简称“6月5日协议”),但落款时间误写为2014年5月26日,协议内容包括中国公司同意出具相应的保函。之后,双方在2014年7月4日又对合作协议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7月4日协议”),明确了保函为履约保函,不是投标保函,但协议落款时间没有改,仍然是错误的2014年5月26日。无论是6月5日协议还是7月4日协议,对保函的出具时间均没有约定。中国公司在2014年7月15日向银行申请了548万美元的独立保函。可是,当卡塔尔公司收到独立保函后,不但不继续进行投标工作,反而立即向银行索赔,声称中国公司没有在5月28日开具保函,属于违约,所以要求银行支付保函项下全部款项。中国公司发现受骗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状以卡塔尔公司为被告,以签发独立保函的银行为第三人,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银行终止向卡塔尔公司支付保函项下款项,诉讼的主要理由是卡塔尔公司构成保函欺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卡塔尔公司明知中国公司没有违约而进行保函索赔,属于滥用索赔权,构成保函欺诈,判令银行终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卡塔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