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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兰等22人诉中关村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3-09-18 09:47:39 262

刘秀兰等22人诉中关村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刘秀兰等22人诉中关村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立案前调解)
  案情介绍
  原告根据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关村公司)披露的2001年、2002年年报等文件,作出中关村公司业绩优良的判断。于是,原告在2000年和2005年期间对中关村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多次买进、持有、卖出,但遭受损失。2006年3月1日,证监会对中关村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关村公司有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2001年、2002年年报遗漏重大担保事项。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侵犯了其法合权益,致其作出错误判断,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股票投资损失1392. 1万元。考虑该案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人加入诉讼,北京一中院在受理案件之时就确定了尽量予以诉前调解的工作思路。之后,北京一中院又利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机会,主动与中关村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沟通和了解,及时和证监会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同时,主办法官还积极查找与处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有关的资料、书籍和法律法规。在做了充分准备后,在证监会、当事人律师的配合下,2008年12月,经法院协调、主持,双方最终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561685元,并于2009年2月履行完毕。
  办案过程
  经过对案件的审查,合议庭认为此案案情复杂,被告为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人数就达到22人,而且有增多趋势,如果法院立案受理进人审理程序,必将引发其他股东加人诉讼,原告人数将成爆炸状态,势必成为社会热点,演变为一个大的社会问题,经过合议和请示,立案庭决定在矛盾刚刚出现时,积极主动进行化解,力争进行诉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诉前调解成功,双方和解,避免了群体性社会问题的出现。具体调解过程和调解方法如下:
  2008年2月26日,刘秀兰等22名原告来法院起诉被告中关村公司。因为原告人数众多,在窗口接待不便,立案法官将当事人引导至调解室,当事人落座后端上茶水,有几个当事人情绪特别激动,但是立案法官不受当事人激动情绪的感染,保持冷静的心态,微笑面对当事人、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适时劝导当事人,做好记录工作,并指导当事人选定诉讼代表人,在接待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一位当事人临走时,握着立案法官的手说:“我信任王法官,我愿意在王法官主持下调解”,立案法官通过自己的态度和行为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也让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律的公正信服。
  2008年3月12日,向北京市高院汇报。因为此案涉到证券市场敏感问题,并且起诉人有增多的可能,可能涉及群众诉讼问题,合议庭将此情况及时向庭长、院长、高院进行汇报,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008年4月,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积极化解矛盾,立案法官利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机会,主动邀请中关村公司的董事长徐钟民、董事会秘书黄志宇、公司代理律师徐丙坚进行谈话,了解公司的情况和被证监会处罚问题的实质。全面了解事实,对为最终顺利调解做好铺垫。
  2008年4月10日,为彻底查清案情,邀请证监会的证监局、上市部、法律部等部门人员座谈,了解证监会掌握的有关中关村公司的情况,以及证监会对中关村公司处罚的原因、依据、经过等,并且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机制,为其他组织参与到调解过程做好了准备。
  之后,法官多次和双方谈话,确定各个原告买卖中关村股票的时间、价格和数量,虚假陈述涉及的时期、虚假陈述的披露日期,证监会处罚日期等,查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弄清案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随后查找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北京高院的规定等,保证诉前调解过程“以法律为准绳”。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属于比较少见的案例,立案法官利用休息的时间去国家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去北京图书大厦购买最新法律汇编、通过网络查找法律规定,不仅使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有法律依据,而且在程序问题上(如管辖问题)也积极寻找法律规定,先后查找的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和当事人谈话中的每一句话都依据法律规定,调解工作中的每一个步骤都符合法律程序。
  在掌握案情和熟稔法律后,积极主动地做当事人工作,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的接触,赢得当事人信任,用法律依据解释方案,当事人真心接受调解方案。
  在调解的过程中,有一个细节令原告代理人感动。由于原告的代理律师在上海,法官尽量减少其旅途奔波的次数,能够一次性解决的事情就一次性地解决,能够通过别的方式传递文件的就采取简便的方式(如邮寄方式),彻底赢得原告代理人的感激,原告代理人主动要求配合法院工作,在维护原告利益的基础上,和法官一起做原告的工作,争取调解解决。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诉前《和解协议》,并且快速履行完毕。
  北京一中院立案庭不断地摸索和实践,总结出了一套诉前调解工作法,在工作中始终贯穿服务意识,处处为当事人着想,打动当事人;用扎实的法律功底,赢得当事人尊重,使得当事人自愿和解;适当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促成和解。
  第一,耐心的工作态度、积极的工作方式。法官作为裁判者,接触到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难免会有“火气”,但是接待法官不能被当事人的激动情绪所感染,相反,要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过程就是一个宣泄感情的过程,当事人诉说过后往往会是情绪的稳定期,法官耐心倾听后更容易开展工作。机会总是偏爱有准备的人,调解工作也是如此,法官必须积极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寻找调解工作切入点,主动查清案件事实,查找法律依据,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恰当借助其他团体力量促成调解。法院调解中,可以有条件地利用其他团体的力量,比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商业组织、基层组织等,有时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做当事人的工作,因为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是利益共同体,互相信任,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往往能够促成调解的成功。本案就恰当地利用了证监会的力量和律师的作用,促成调解。
  第三,扎实的法律功底赢得当事人信任。法官作为法律适用者,在和当事人的谈话中,必须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在调解的过程中,做好法律的解释工作,在审查案件中,释法解疑,在调解过程中明辨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强化当事人法制观念,预防减少纠纷。用熟练的法律知识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信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