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2022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之九:厦门金晟屹工贸有限公司诉陈某、康某追收抽逃出资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2022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之九:厦门金晟屹工贸有限公司诉陈某、康某追收抽逃出资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厦门金晟屹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金晟屹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经厦门中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厦门中院于2020年12月7日裁定确认14户债权人的14笔债权,债权总额375108.59元。管理人经调查后,认为股东陈某、康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遂代表金晟屹公司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陈某、康某履行出资义务。
审理情况
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了解,金晟屹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向公司账户转入依章程规定的认缴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后,即于验资完成后次日将款项转出至某公司账户,公司股东陈某、康某对上述款项转出无法提供业务资料或做出合理解释,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重大可能。
经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股东陈某、康某全额清偿金晟屹公司的全部债务及破产管理人报酬和相关破产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存在注册资金未实际投入、股东抽逃出资等行为,产生公司负债累累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却逍遥自在的所谓“穷庙富方丈”情形,不仅损害了债权人依法受偿的权利,也造成社会各界对破产法的误解,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
为解决上述问题,杜绝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维护《企业破产法》正确实施,厦门破产法庭从三方面着手加大对上述行为的追收追偿力度:一是便利管理人履职查证。与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文,确保管理人能及时、无障碍地接管债务人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和历史记录;研发破产查控系统,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即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并在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二是便利管理人起诉追偿。从放宽对该类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缓交审批等方面便利管理人及时提起追收追偿诉讼,全面解决管理人提起该类诉讼的诉讼资金困境。三是强化管理人监督。建立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和惩戒机制,督促管理人依法、忠实、勤勉履职,要求管理人对经查证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及时追收追偿。两年来,厦门破产法庭共受理该类追收追偿纠纷140件、涉及标的37.37亿元,有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中,金晟屹公司债权人历经诉讼、强制执行,均无法获得清偿。在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经多方调查,发现公司虽已无资产可供用于清偿债务,但经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发现公司股东存在上述抽逃出资的重大可能,即以公司为原告对公司股东陈某、康某提起诉讼、进行追索。审理中,在管理人、承办法官向该公司股东释明上述事实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股东陈某、康某与金晟屹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其清偿公司所负全部债务、管理人报酬和相关破产费用,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彰显了破产法特有的制度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