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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典型案例之二:关于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成功行使撤销权案件

2023-09-19 09:55:38 26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典型案例之二:关于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成功行使撤销权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典型案例之二:关于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管理人成功行使撤销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桥梁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12月30日,该院作出(2020)豫0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受理恒天桥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7月13日,该院依法宣告恒天桥梁公司破产。2021年12月3日,该院作出(2020)豫0191破1-8号民事裁定,终结恒天桥梁公司破产程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恒天桥梁公司在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置大多数债权人利益于不顾,通过与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191台设备,价款合计共2247.47万元,但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向恒天桥梁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而是以恒天桥梁公司之前欠付的借款抵销设备款,且该抵销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应当予以撤销。2021年3月17日,管理人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恒天桥梁公司以应收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款2247.47万元与欠付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进行的抵销无效。
  处理结果: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判决,认为恒天桥梁公司在自身已经具备破产情形的情况下,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向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设备,并以此主张债权债务抵销,其行为实质上是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确认恒天桥梁公司以应收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2247.47万元与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出借的等额借款进行的抵销无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此时所有的债权都必须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为保障所有的债权得到相对公平的清偿,加强对债务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及财产追缴,《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对个别清偿行为予以撤销。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恒天桥梁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以抵销债务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该行为应当进行负面和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恒天桥梁公司之间的债务抵销行为,维护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原则。另外,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不再是单纯的金钱清偿或是以物抵债,而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等方式进行,对此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加大审查力度,全面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及第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法律关系,探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防范和避免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实现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