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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之五:A公司诉甲银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2023-09-19 10:10:54 298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之五:A公司诉甲银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之五:A公司诉甲银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系法律规定的权利,虽然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是持票人的责任,但银行仍应支付票据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出票人B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C公司,付款行为甲银行,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8日。后上述汇票通过背书的形式依序转让给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A公司。
  2020年6月16日,A公司委托甲银行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已超票据权利时效。A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苏0282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甲银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返还票据利益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甲银行负担。
  裁判理由
  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案涉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8日,相应票据权利的期限至2018年10月8日,持票人A公司虽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承兑人即甲银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裁判意义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系法律规定的权利,虽然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是持票人的责任,但银行仍应返还票据利益。当前,部分银行对超过权利时效的票据不走内部审批流程,均要通过诉讼程序,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和不必要的讼累。
  撰稿人
  宜兴市人民法院 陆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