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之四:温某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不得滥用“疾病释义”条款免除理赔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之四:温某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不得滥用“疾病释义”条款免除理赔责任
【裁判要点】
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如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限缩了疾病的理赔范围,实际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622号(2021年4月6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2850号(2021年9月6日)
【简要案情】
原告温某购买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保险服务,于罹患疾病进行手术后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本次申请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限缩了疾病的理赔范围,实际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而被告未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对原告作出解释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0000元,向温某退还保险费5350元,豁免温某2020年2月7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专家点评】
本案厘清了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立场,树立了重大疾病保险纠纷中有关“疾病释义”条款的裁判标准,对同类型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优化服务,健康发展。
【维权指引】
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如背离了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过度限缩对疾病的理赔范围,应视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所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否则,有关的“疾病释义”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