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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五: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2023-09-19 10:26:01 35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五: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五: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开展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和更新工作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8日,宣春华作为甲方,财通证券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就委托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约定:身份资料等重要资料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终止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宣春华在《开户申请表(个人)》中填写了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固定电话、联系地址等身份信息。2019年3月29日,财通证券公司在其网站及手机APP 发布公告,告知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和更新工作。2019年7月30日,财通证券公司以宣春华身份信息不完整为由中止提供金融服务,对其股票交易账户进行冻结。2019年8月14日,财通证券公司解除宣春华股票交易账户的冻结,但又于同日以宣春华未更新电话号码、职业代码为由进行冻结。2019年8月15日,宣春华与财通证券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进行通话并予以录音。后因财通证券公司未解除冻结,宣春华诉至法院,主张财通证券公司存在违法和违约行为,要求其赔偿损失242729.70元及利息4854.59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浙0110民初16569号民事判决: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除对宣春华股票交易账户的冻结;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宣春华利息损失1456.13元;三、驳回宣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杭州中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浙01民终696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宣春华赔偿金10000元。三、驳回宣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圣平
  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制度是金融机构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此,客户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客户,金融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金融机构在要求客户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亦应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客户配合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方式恰当地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因客户拒不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对其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应当合理适度。
  本案中,杭州中院考虑到就现代通讯手段存在使用障碍的群体的特殊需求,否定了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仅以在其官网以及APP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的合理性,对当前日益凸显的“数字鸿沟”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司法回应,对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恰当履行其相关法律义务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采取账户限制措施的合理性,生效判决在认定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在宣春华已实际知晓客户身份核实需求及拒不提供的后果但仍拒绝配合提供相关信息阶段,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行为符合金融机构操作的流程规范的同时,指出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在善尽告知义务前和已获知客户的相应身份信息后对宣春华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构成违约,在支持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同时,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本案判决不但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对其他类似纠纷的解决也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