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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杰与蜂网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梁凯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23-09-20 08:28:08 294

王仁杰与蜂网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梁凯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王仁杰与蜂网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梁凯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114民初10588


当事人  原告:王仁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钟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蜂网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峰。
  被告:梁凯。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仁杰与被告蜂网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网公司)、梁凯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并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权钟军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股权申购金27111元及逾期利息(以271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蜂网公司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蜂网公司股权。原告已向蜂网公司实际支付27110.90元申购金。2019年3月25日,原告与蜂网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蜂网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无息返还前述申购金。原告出资购买蜂网公司股权时,蜂网公司系一人公司,且梁凯系蜂网公司独资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63条对涉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此外,到2019年12月底,蜂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梁凯变更为没有运营能力的71岁老人张某;到2020年4月份,蜂网公司不仅不及时偿还债务,还对外进行大额投资,梁凯存在公司法20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与蜂网公司签署员工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以60,000元作为申购金,购买蜂网公司总股本的0.006%;原告应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向蜂网公司支付不少于申购金的50%,并在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购金尾款;原告完成款项支付后,将与蜂网公司创始人梁凯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和/或“入伙协议”,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蜂网公司股权。原告在签订认购协议后,以工资抵扣形式支付了股权申购金32,889元,并向蜂网公司转账剩余申购金27,111元。之后,原告与梁凯并未签订过合伙协议或入伙协议。2019年5月,原告与蜂网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蜂网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无息返还前述申购金中的27,111元。
  另查明,原告在签订认购协议时,蜂网公司为一人公司,梁凯在当时系该公司唯一股东。2019年3月18日,梁凯与案外人梁某1、梁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向两人转让其持有的蜂网公司股权,转让标的均为蜂网公司1%股权。同日,梁凯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蜂网公司股东由梁凯一人变更为梁凯、梁某1、梁2等三人。2019年3月25日,登记部门根据梁凯的申请,对股东变更信息进行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认购协议、收款确认书、转账截屏、解除协议、蜂网公司工商信息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蜂网公司间签订的认购协议、解除协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支付申购金27,111元,蜂网公司理应按约于2019年12月31日前悉数返还。现蜂网公司没有按约还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向蜂网公司主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此外,虽然解除协议生效时,蜂网公司不再是一人公司,但解除协议本质上是对认购协议中所有权利义务的凝结,其中关于蜂网公司的还款义务均系基于认购协议而产生,又因认购协议生效时,蜂网公司是一人公司,由此衍生的所有债务,在梁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时,梁凯应当对蜂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蜂网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仁杰返还申购金27,111元;
  二、被告蜂网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仁杰以27,1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梁凯应当对被告蜂网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保全费291元,共计诉讼费766元,由被告蜂网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梁凯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周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凯
书 记 员 王燕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